工伤后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日期:07-28
工伤法院工伤保险待遇孝义市山西省

原标题:工伤后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葛,未及时向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后续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就此产生。山西省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终于拿到了工伤保险金

申请人向检察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通讯员梁高峰摄

焦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虽然取得了工伤认定书,但焦某在后续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却历经波折。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履行给付义务,其诉求数次被法院驳回。就在焦某筋疲力尽时,2020年1月,她带着一纸申请监督书走进了山西省吕梁市检察院。

山西省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查找问题症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焦某也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因该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21年5月,该案被最高检列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发生事故造成工伤,申请工伤待遇受阻

焦某是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按工作需要被派遣到山西某矿山装备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山装备公司)从事清洁服务工作,并在山西省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

2017年4月,在一个阴雨绵绵的下午,焦某骑着电动车赶往单位上班途中,被一辆迎面而来的小轿车撞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过数月治疗后出院。

2017年6月14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焦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同年10月27日,经孝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焦某于2017年4月18日14时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8年2月9日,经山西省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焦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焦某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获赔7.8万元,其他方面,双方再无争执。

与此同时,焦某在事故发生后,将情况告知了其用工单位矿山装备公司,并向清洁班组长请了假。待焦某出院后,焦某与矿山装备公司协商处理工伤事宜,谁知公司负责人却表示该工伤纠纷的处理应当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他们作为用工单位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焦某对此十分困惑:她不清楚劳务派遣公司在哪里办公,虽然每年都与该公司签合同,但都是在矿山装备公司签订的,接触的也都是矿山装备公司的人,她从来没见过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几经打听,焦某找到劳务派遣公司并提出要求,该公司却表示很为难,因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提出报案申请(死亡的24小时内、伤残的72小时内),但矿山装备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他们,他们无法办理。最后,劳务派遣公司告知焦某去找矿山装备公司解决。就这样,两家公司互相踢起了皮球。

后来,焦某的丈夫几经周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希望能够帮忙处理,该负责人表示他尽力去与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看超期申请的情况下还能否受理。经过几次协商,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如果为焦某另找一份工作,焦某是否同意只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而不领取需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同意,就给协商办理。焦某及其丈夫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不知如何处理,便四处咨询。最终,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因与劳务派遣公司、矿山装备公司始终未能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达成一致,2018年3月16日,焦某向孝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因各方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至孝义市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给付焦某各项费用共计44759元。后劳务派遣公司上诉至吕梁市中级法院,法院经调解,要求劳动派遣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焦某3.26万元。

起诉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作为被驳回

事故发生后,焦某一方一直在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周旋,商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焦某还认为,自己之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因为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义务,遂于2018年7月17日向汾阳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只能证明其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的过程,焦某在庭审中也自认其未向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出过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其起诉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后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焦某不服二审裁定,遂向山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焦某再审请求。

就在焦某提起行政诉讼屡屡失利的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对焦某把单位告上法庭一事十分不满,他表示,不是不给她办,事情还在协商处理中,她就到处写材料告单位,真让人气愤。焦某更是委屈,她说,该给的钱不给,能办的事不给办,这不是欺负人嘛。此后,劳务派遣公司与焦某之间的关系变得僵化,矛盾升级。劳务派遣公司甚至表示,焦某的事已经法院判决,法院调解后要求单位给付的钱款都已支付,焦某的事与他们再无关系。

申请监督后,“程序空转”案件迎来转机

2020年1月,新年刚过,人们还沉浸在欢乐的气氛中,还在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奔波的焦某却心事重重: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一番考虑后,她走进了吕梁市检察院,以该案一审、二审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等材料,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经审查认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焦某本身并无过错,工伤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她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程序上而言,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也没有过错,因为焦某未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法院的裁定也没有问题,因为焦某自己没有提交材料,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才不予给付,并非不履行职权,法院的裁定也是依法依规。至此,案件似乎陷入了死循环。

2020年2月,为帮助焦某解决问题,吕梁市检察院向汾阳市检察院发出协助办案函。承办检察官再次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列出重点,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依照规定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同时,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并不冲突,案件似乎还有一些转机。

在提请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山西省检察院认为,焦某案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案件,原审案件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问题的审理,于是将其列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同时,明确要求,要按照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推动解决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性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合力查找问题症结,迟到的审核能否通过

为确保有效化解争议,山西省检察院要求吕梁市检察院牵头办理,原案件审理地汾阳市检察院协助办理,三级检察机关合力,开始了化解案件纠纷的行动。

一方面,三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卷宗,归纳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焦点: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焦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矛盾激化,公司始终消极抵触将必要材料报送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焦某应按相关规定先向本地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但相关材料的提交已经超出规定的受理期限,需上报上一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请示决定。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核实并了解涉案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以及想法,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了解申报领取工伤待遇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同时与涉案当事人联系沟通,努力化解双方矛盾,解决当事人的实质问题。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与孝义市人社局、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会谈,了解到导致焦某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主要问题出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了纠纷,一来二去,凡是焦某上门,无论什么事情,公司一概不理,导致她无法获得《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表》中的公司签字,进而影响了工伤保险的申报事宜。

这正是该案的难点所在。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及时向本地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报案(死亡的24小时之内,伤残的72小时之内),并提交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案的,需经上一级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稽核通过后方可上报。待审核后方能批拨相关待遇,并经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收到款项后拨付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而本案中,从工伤事故发生到申请监督已过去近三年,远超规定时效,是否能获得相关待遇,需要上级部门来审核。上级部门对此案是何态度?程序上有什么要求?一系列新问题随之产生。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三年矛盾成功化解

找准了问题症结,就找到了打开化解争议之门的钥匙。吕梁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多次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获得了上级部门的批复,可以受理该案。

与此同时,汾阳市检察院按照吕梁市检察院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劳务派遣公司委托一名律师与检察院具体商谈相关事项。在与律师沟通的同时,汾阳市检察院还与申请人焦某就案件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解,从中寻找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点,以期更好地化解矛盾。经律师与用人单位沟通,用人单位同意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但材料却迟迟未予提供,案件又不得不停下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检察官知道化解焦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很难,但并没有因此而动摇彻底解决问题的决心。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办案工作终于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办案检察官经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大股东联系,对该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希望公司担当起社会责任,真正解决问题,避免出现信访等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情况,并以山西省正在进行的“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进行政策宣讲。在检察官多次耐心的工作引导下,劳务派遣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孝义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受理材料后当即启动了焦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2020年9月16日,山西省检察院在汾阳市区组织召开焦某申请行政监督案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争议化解。听证员一致认为,省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个案作为普遍性社会问题进行专办,向三方了解案情,做了大量的化解工作,三级检察院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让当事人的申诉得到公正处理。

最终,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努力下,焦某与用人单位握手言和,长达三年的矛盾终于化解。焦某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企业也纾了困解了难,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焦某心怀感激,向山西省检察院赠送了锦旗。“感谢省检察院,感谢每一位为我前后奔波的检察官,你们是真正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听证会结束后,焦某拉着检察官的手,不停地说着感谢。

2020年6月17日,焦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同年9月17日,焦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工伤保险金。

以调查为基础以听证为纽带化解争议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娅

近年来,山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部署要求,深入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坚持以精准监督为中心,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本案中,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协同发力,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实效。行政检察部门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动协调,充分发挥三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省级院挂牌督办统筹协调;市级院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紧跟案件,一办到底,确保案结事了;基层院承担协办责任,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近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山西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精准化为导向,聚焦争议诉求,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精准查找争议根源,分清是非,厘清责任,引导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社会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程序空转”问题的关切,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社会和谐稳定。

山西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参加,使争议化解工作更加开放、透明,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案件评议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打开心结;向涉案企业阐明法律和社会责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机融合,实实在在做好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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