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成品粮 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日期:07-26
海南省

原标题:海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

本报7月25日讯(记者张熙宇)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海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印发实施。《办法》要求,省级成品粮的质量等级须为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粳米或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并且采购的国产大米生产日期应为45天内。

《办法》指出,省级成品粮的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50公斤及以下)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承储企业用于储存省级成品粮的仓房应符合成品粮储粮功能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控温储粮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

《办法》要求,省级成品粮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实行动态轮换,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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