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行政机关敷衍、虚假整改的,可认定未依法履职
7月14日,最高检举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公益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答记者问时说,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徐全兵说,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提炼,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此问题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
徐全兵介绍,在2019年最高检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2020年最高检会同中央网信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单位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中,都明确了判断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
具体包括: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依据,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
“我们将之归纳为‘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职权要件’三要件标准。”徐全兵表示,《办案规则》吸收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多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终结案件的条件即是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徐全兵举例,如违法行为人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处置相关环境损害,需要继续履职的,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