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推动建筑用工实名制平台应用

日期:07-12
实名制山西省

原标题:山西全面推动建筑用工实名制平台应用

来源:山西发布

近日,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7月15日起,凡山西省建筑工程项目均应配备实现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登录“山西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企业端实时上传实名制人员信息和考勤数据,系统将及时将项目实名制管理数据推送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山西省明确

项目实施范围: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及数据上传工作。

人员信息采集范围: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按要求纳入建筑用工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和考勤记录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代)、监理员等。

对企业采用自建实名制平台等方式传输数据的,应确保其数据采集及上传工作符合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相关工作要求。

具体职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实施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配合其完成本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和考勤信息的上传工作。

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具体实施项目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工作。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终止,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员,将实名制采集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信息和考勤记录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省级平台。其中,人员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未登记和上传考勤记录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活动。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信息和考勤记录的上传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本单位项目总监等监理人员信息和考勤记录的上传工作。可按照与建设单位的约定等,对发现相关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要求其限期完成落实,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三种情形予以查处

经核查,建筑工程项目未完成与省级平台对接,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和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存在其他未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有关要求实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监理员,在一个自然月内存在累计4天及以上无故未上传考勤记录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累计7天及以上的对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存在未到岗履职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无法到岗履职的应及时更换具有同等资格人员,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经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查询,建筑工程项目上传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非本单位注册人员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编辑|冯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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