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今起施行: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7月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同日实施的还有北京、湖北等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至此,中国已有12个省市发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地方金融活动逐渐被纳入监管半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对监管范围、禁止事项、惩处标准、金融发展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监管范围,《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可概括为“7+N”类组织,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哪些金融活动是被禁止的?
《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禁止各类金融机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贷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内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或者内容。
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如何处置?
《条例》明确,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暴力催收债务的等,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金融服务与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要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包括支持金融对外开放与跨境金融合作,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等。
责任编辑: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