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倒卖银行卡,三个"00"后成电信诈骗帮凶
倒卖银行卡,三个“00”后成电诈帮凶
正义网讯(记者刘怡廷通讯员曾琼)明知卖掉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犯罪,三个“00后”仍然选择倒卖银行卡。日前,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7月至10月,徐某(2000年出生)明知境外的朋友可能将收购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直接或通过张某等人吸引他人办理银行卡32张,手机卡16张,并以开通手机银行、绑定微信公众号、人脸识别等方式验卡,再以每套(两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1500元的价格倒卖。
后来,这些手机卡、银行卡被邮寄至指定地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经查有多笔资金从中流转,涉嫌诈骗金额40万余元。其中,张某(2001年出生)按照徐某要求收购了12张银行卡,并对徐某自己收购的10张银行卡进行了验卡、邮寄,涉嫌诈骗金额14万余元。李某(2002年出生)将自己的一套卡卖给徐某,涉嫌诈骗金额25万余元。2020年11月,李某发现已出售的银行卡有两笔进账,还将其中的1.5万元充值到本人微信零钱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徐某、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经审查案情,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两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事实,将张某的罪名纠正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李某从已卖账户取钱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出售本人银行卡后丧失对银行卡控制权、卡内资金所有权,且明知卡内资金来源不明、涉嫌犯罪,仍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将卡内资金转走,涉嫌盗窃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3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