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06-24
经开区日照市山东日照

原标题:山东日照: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日照: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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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日照6月24日电(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孙晓)近日,经山东省日照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照经开区人民法院对一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李某、卜某、丁某等1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张某、李某、卜某除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7万余元外,还需由渔政部门监督,在日照近海海域采用放流鱼苗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休渔期顶风作案获利87万余元

经查明,张某、李某各有一艘渔船,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张某单独或伙同李某,雇佣王某、孙某等10人,在休渔期内,多次到日照近海海域禁渔区捕捞海产品7万余斤,获利87万余元。

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情况下,卜某仍向张、李二人销售燃油3万余升,在明知涉案渔获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丁某仍与张某商定收购事宜,并收购全部上述非法捕捞的海产品。

受理该案后,该院高度重视,迅速展开案件审查,并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办案中,准确认定海洋生态渔业资源损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张某、李某及丁某在检察环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次,加强海洋生态修复评估工作的对接,由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组织或参与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因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7月6日,该院依法向经开区被告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对上述被告人组织或参与非法捕捞活动和侵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予以指控,并当场展示证据资料。

检方认为,张某、李某、卜某、丁某等14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捕捞海产品,组织或参与非法捕捞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认为,被告张某、李某、卜某、丁某应采用放流鱼苗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如不能放流增殖修复,则连带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庭审中,公诉人对张某、李某、卜某、丁某等14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捕捞海产品破坏海洋生意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日照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我们就要为构筑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不遗余力地贡献检察力量。”本案公益诉讼办案人陈祥旭表示,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本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目的更多的在于警醒广大群众树立法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海洋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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