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死刑!韦求暖等3人贩毒、运毒案二审宣判
2021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对上诉人韦求暖、吴欣华、韦保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对吴欣华的死缓判决,对韦求暖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韦求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吴欣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韦保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韦求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甲基苯丙胺427.6克、氯胺酮6.68克,与吴欣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毒品含量高、数量巨大,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主犯、累犯,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吴欣华与韦求暖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毒品含量高、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是主犯,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较韦求暖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韦保红直接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主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求暖、吴欣华、韦保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2021年5月25日,该案二审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