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一部: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超30天,以诈骗罪追责量刑3至10年
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在6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意见二》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作了专门规定。
李睿懿举例,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睿懿介绍,《意见二》作此上述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
“借此机会,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李睿懿说。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