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以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老年公寓”等名义,让众多集资参与人尤其是老年人损失严重,甚至造成部分集资参与人多年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6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发布会获悉,近年来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往往通过一些新奇名目欺骗引诱,非法侵占、转移群众“辛苦钱”“养命钱”。
“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对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上需介绍,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组织领导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惩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审结了金香花、金淑妍等78人“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广西同城人人贷”、“南湖电商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全区法院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901件3 29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00人,重刑率12.15%,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9件329人(集资诈骗罪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59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24人,重刑率37.69%,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从审判情况看,传销、非法集资犯罪仍然高发频发,2018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92件、76件,2019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559件、119件,同比分别增长42.60%、56.58%,2020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493件、128件,继续保持在高位运行,涉案领域多,危害性大,给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带来严重威胁,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通过梳理,此类案件存在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利用网络犯罪趋势明显、手段欺骗诱惑性强和传销犯罪反复性高等突出特点。
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广西法院在行动。通过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进我区打击整治形势根本好转;坚持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宽严相济,严格依法办案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审判质量;高度重视对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追缴、罚没工作,对所有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以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形成打击合力;重视宣传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扩大打防效果。
基本案情:“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传销行为往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拉人头;二是要求加入者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三是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传销的本质都是千方百计地让当事人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交给上线,然后成为传销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施欺骗。传销手段多变、危害严重,同时伴随着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对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危害,广大群众应当引起警惕。
案例二:刘某、赵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赵某某等21人先后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120人以上。刘某、赵某某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均已达老总级别,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裁判结果:2021年3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犯罪活动,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人数较多,且被告人刘某被认定在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供述证实他们均为刘某伞下传销人员,查获的传销资料网络图可证实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发展的伞下人员累计超过12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可认定为被告人刘某所组织、领导的伞下传销人员,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该案的宣判,彰显广西法院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处于传销活动组织金字塔顶端的“老总”,综合被告人供述,传销组织同伙证言及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证据,依法审查其伞下人员是否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是否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情形,该依法重判的绝不姑息,这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案例三:申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申某某经熊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年2月25日在“龙爱物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会员账号syf001。同年3月12日,又在平台注册下线会员账号longshao168。被告人杨某某经申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年3月17日在平台longshao168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yxL1688。通过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就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裂变拆分获得收益,动态收益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创业中心奖。平台账号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可以产生交易积分,交易积分可以转换为激活积分卖给下线会员获利。商城积分可以兑换商品。
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发展他人成为其下线会员,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让下线会员缴纳850元至850006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平台对应的VIP1至VIP6级别账户,并引诱其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获得利益。申某某个人银行账号收到龙爱量子会员何某某等人转账共计6424389.48元。向熊某某等人转账共计6826113元。经司法鉴定,申某某的会员账号syf001,等级为VIP6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2层,下线会员共30层,直接下线会员8个,下线会员30273个。杨某某个人银行账号收到龙爱量子会员卢某某等人转账共计3726670元。向申某某等人转账共计3159198.26元。杨某某获利567471.74元。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会员账号longshao168,等级为VIP6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3层,下线会员共29层,直接下线会员13人,下线会员5893个。
裁判结果:2020年5月2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继续追缴杨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67471.74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商城积分兑换”等名义开展的吸收发展会员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中两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均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两被告人在整个龙爱量子传销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比龙爱量子公司的领导层较小,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随着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日益推进与不断深入,非法传销行为也逐渐呈现出采取种种手段来伪装自己的趋势,通过各种美化的借口来迷惑大众从而掩盖其非法传销的实质。广西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论非法传销组织如何伪装自己,其“缴纳会费、层级返利”的本质不会改变,切记要擦亮眼睛,不断提升守法意识,以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案例四: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于2012年起先后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获利。其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杜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德某某、沈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某于2015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杜某1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柴某某、曾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1于2016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万元以上。德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宗某某、张某等人为其下线。德某某参与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为三级经理,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50人以上。
裁判结果:2020年10月13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临桂曾经是我区传销犯罪的“重灾区”,全国各地的传销分子均汇聚于此。而“移民经济”传销组织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司法机关数年的努力打击,该传销组织在临桂基本已经覆灭。为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对于实体传销(一般对应网络传销)的,基本上以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者收取的传销资金的数额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不区分主从犯,都是主犯。因为实体传销案件被告人的人数往往较多,每个人发展的下线人数或者收取的传销资金的数额都会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已经足以达到平衡。往往下线人数能够达到120人以上的,都是传销组织中的积极、活跃分子,认定为主犯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西法院重拳出击,对传销组织予以法律严惩,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树立社会正气。
案例五: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裁判结果: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于此同时,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频繁发生。个别犯罪分子以养老产业为幌子,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老年公寓”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祖、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让众多被害人尤其是老年人损失严重,甚至造成部分老年被害人多年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及收住老年人。广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全面核查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对于要提前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的要求务必谨慎对待,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六:王某某、张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及法律手续的情况下,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哈尔滨炳权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两个银行账户,用上述公司名义建立了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取名“代尔塔”。为开展业务,王某某聘请被告人张某某为公司副总,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相继加入“代尔塔”。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四被告人明知“代尔塔”为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仍然在桂林市七星区成立了桂林代尔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王某某掌控“代尔塔”平台内的资金、张某某负责市场推广和宣传培训、袁某某作为“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市场开发、万某某负责“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行政事务和培训指导等,对外宣称为“代尔塔金融集团”,在桂林市陆续成立30多个工作室。工作室对外宣称“代尔塔”是正规的外汇公司,加入代尔塔金融外汇项目,在平台内分别投入1000至10000元美金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便可在代尔塔公司的MT4平台内炒外汇,并承诺保本包赔,以吸引公众加入,通过宣传发展会员约七百余人。2017年12月6日左右,因“代尔塔”平台停止运行,导致会员无法在该平台上炒外汇及提现。期间,王某某将“代尔塔”平台内资金转入其以他人名义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内,并多次指示他人取现后转交给其。经鉴定,王某某等人通过“代尔塔”平台炒外汇为由非法吸收75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573773.61元,尚有23292430.39元未能提现。
裁判结果:2020年9月1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赵某某等75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2430.39元。宣判后,王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如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本案中,王某某建立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代尔塔”,其余三名被告人先后加入。四人承诺保本包赔,通过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进入非法的“代尔塔”平台炒外汇。虽然炒外汇的具体行为由各会员(即集资参与人)自行操作,但本质上仍然是通过保本付息的方式,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本案的生效判决为有利彰显了广西法院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警钟,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高额利益诱惑,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七: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以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国玺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玺华商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国玺华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下,公开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即投资人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倍数上不封顶,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投资额的1%计算每日工资(利息),期限为200天,期满后合同终止,累计可获得投资额二倍的本息回报。同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还可以得到新客户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被告人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先后加入国玺华商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和南宁各分公司,推广富民就业工程。各人所募集资金进入国玺华商公司深圳总部账户或指定个人账户,深圳总部根据各分公司核算的返利数额直接发放利息,或转回分公司再分发给投资人,黄某某等被告人除领取工资之外还以分公司投资额从总公司获得提成等奖励。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吸收100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7,810,798.48元,返还本息280,654,671.17元,未返还本金227,156,127.31元。
裁判结果:2019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黄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新颖,项目欺骗性更大。被告人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是打着就业致富的名义,以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外衣,掩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违法实质。由于打着“就业”、“富民”等名义、旗号,且返利高,又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迷惑性大,极易诱骗群众上当受骗。
本案具有良好的追赃挽损效果。本案及时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共计37个,涉案资金约2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以尽可能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该案的宣判,充分彰显广西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决心,既要守护住群众的钱袋子,又要防范金融领域重大风险的发生。广西法院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承诺无风险的高额利息,编造虚假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都是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面对“快速致富、低门槛、零收益”的诱惑,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辨别。
案例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裁判结果: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着重在于审查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数量为26人,且多数集资参与人存在多次投入资金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审判要点亦在于审查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对于重复投资要区分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应当累计数次投资的金额,本案中部分集资参与人投入一笔资金,合同到期后取回资金再次投入的,应当将两次数额一同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中;而部分参与人投入资金后未将资金取回,而是合同到期后直接与被告人签订新的协议,将该笔资金继续投入,该情况下则应当只计算一次投入金额。对于非法集资类非法犯罪,广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违法犯罪数额的基础上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依法严惩的态度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