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G7协议将终结“避税天堂”?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防范这些风险
英属维尔京群岛图片来源:Unsplash
文|新京智库特约撰稿木丁(税务工作者)
近日,七国集团(G7)就跨国公司纳税规则达成协议,同意向跨国公司征收至少15%的企业税。G7为何要对跨国公司征收至少15%的税率呢,这是否意味着让跨国公司不再拥有“避税天堂”?对于正在走出去或者已经走出去的中国跨国企业来说,有何影响?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少交了多少税?
所谓“避税天堂”,主要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出台一些低税率甚至零税率政策,来吸引一些外国资本前来注册公司或者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一些跨国公司则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空壳公司和中间持股公司的方式来达到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些“避税天堂”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拿马、卢森堡等。
跨国公司通过“避税天堂”少交了多少税呢?从各方透露的数据来看,这个数目确实不小。
据联合国估计,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导致各国政府每年损失的税收高达5000亿-6000亿美元。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全球每年约4%-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避税流失,每年损失约1000亿至2400亿美元。
同时,2015年OECD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 11项行动计划》显示,《财富》500强中的367家公司在“避税天堂”设有分支机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祖克曼等人指出,2017年全球跨国公司赚取的利润中,约40%(超7000亿美元)被藏在“避税天堂”。
从跨国公司个案情况看,据英国媒体报道,微软的爱尔兰子公司2020年的利润近乎3150亿美元(约2万亿元人民币),但却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公司被注册成“百慕大税收居民”,而百慕大不征收公司税。该报道指出,微软、亚马逊、Facebook、谷歌母公司Alphabet、Netflix以及苹果公司被指控在过去10年里少缴了960亿美元的税款。
“避税天堂”也出台了应对措施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逃避税款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且采取了相应行动。
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避税天堂”成为首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之后的多个国际会议上,协调出台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逃税的诸多制度安排。
一是2013年6月OECD发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为“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的认可。BEPS的每一项行动计划都是针对现行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各国一致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二是签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目前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其中包括15个非独立主权管辖区(如开曼群岛、英属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该《公约》主要规定了税收征管互助方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等。
三是加强涉税信息数据交换。2010年,美国批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明确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供美国客户(机构或个人)的全球金融信息,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014年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截至2017年6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 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96个国家签署交换协议。
四是迫于国际社会压力,一些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出台了应对措施。比如2018年底,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百慕大等司法管辖区纷纷公布新的经济实质法案,对区域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提出“经济实质”相关要求(即指有实际经营活动,而不是空壳公司)。2019年2月开曼群岛公布了《开曼经济实质实施指引》,要求2019年之前已在此地注册的公司必须在 2019年7月1日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应在1年内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对于那些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空壳公司,将被处以罚款、强制注销,或者将信息直接交换给相关政府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或误导陈述的,将被处以罚款或由责任者承担刑事责任等。
15%的企业税率红线,“避税天堂”恐要凉了
这次G7集团立场一致,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对于“避税天堂”来说,打击力度的确不小,而且随着反避税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避税天堂”恐会加速变“凉”。
首先,根据税收基金会的数据,2020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的企业税率分别为32%、29.9%、27.8%、29.7%和19%。因此,对于G7成员国来说,支持建立15%最低企业税率红线,对于G7成员国影响不大。但G7成员国的目的是让更多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具有“避税天堂”之称的一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绝大部分“避税天堂”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提高企业税率,防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规避税款、侵蚀本国财政收入。
特别是,G7成员国会利用经济规则制定方面的权力和经济上的影响力,通过G20、OECD等组织,推动全球其它经济体修改国内法,实现提高税率的目的。
其次,由于全球主要经济体有反对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逃避税款的共同意愿,所以15%的企业税率红线容易得到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支持,能够成为全球行动。
资料图。图片来源:Unsplash
作为“避税天堂”的低税率国家和地区,会成为发达经济体施压的主要对象,前者会被倒逼提高国内税率,加强税收征管。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百慕大等司法管辖区纷纷公布新的经济实质法案就是信号。
再次,除了15%的最低税率红线之外,还有“BEPS”行动计划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制度安排,形成了打击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避税的组合拳。
随着这些政策的协同发力,从税收政策到征管层面形成反避税合力,会让“避税天堂”失去政策洼地优势。
中国公司“走出去”要防范税收财务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增长幅度较快。
据中国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32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其中商务部公布2015年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数据中,我国对外投资流向荷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的投资共计1164。 4亿美元,占当年流量总额的 79.7%。
对于中国的跨国公司来说,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结合国际上反避税的有关共识和制度性安排做好税务风险防控。特别是,跨国企业选择“避税天堂”设立公司“走出去”,需要考虑这些地区税收制度以及是否接受或者签订了“BEPS”行动计划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避免因不清楚国际税收规则或者重要税收改革共识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财务税收成本。
我国一些跨国企业通过“避税天堂”实施“走出去”经营战略,恐面临较大税收财务风险。一是一些跨国企业很难达到近年来“避税天堂”国家和地区出台的一些税收经济政策,比如经济实质要求(就是要求有实际经营活动)等。
二是一些“避税天堂”迫于国际反避税压力,签署遵守或者实施国际税收监管规则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协议,跨国企业的所有涉税信息实际上“交换”给有投资经营活动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一旦被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税务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跨国企业将面临补税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三是随着国际反避税规则和制度的完善,利用“避税天堂”避税,或许能够侥幸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也伴随巨大税收财务风险。
对于我国的一些跨国企业来说,唯有积极创新、提升管理效率、合规经营,才是高质量发展之道。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