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人因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获刑
正义网贵港6月7日电(通讯员卢科光黄宝仪)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南县法院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何浩、邓永祺等人经密谋,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由邓永祺等人负责联系从广东省运输工业固体废物铝灰至广西平南县某地,由何浩进行填埋等处理后,再将处理过的约18000吨铝灰卖给邓永祺,邓永祺再以每吨42元总计7560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陶瓷厂。
在此期间,何浩聘请被告人何日东、姚家梁做门卫,负责运输铝灰车辆出入的登记、指挥监督堆放、填埋等工作。
至案发,何浩获得他人支付的铝灰处理费309443余元,获得邓永祺购买处理后的铝灰费用532249余元,共获利841692余元;邓永祺从中获利223751余元。
经检验,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第一、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