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

日期:06-06
纪委书记纪检

原标题: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对纪检机关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规定了18项具体措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这些规定,为各级纪委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明确了具体路径。

《意见》重申和细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要求,对纪委履行协助同级党委从严管党治党职责作出规定。

如《意见》第四项、第十三项明确,“纪检机关应当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

在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方面,《意见》第十一项指出,“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监督是纪检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意见》围绕纪检机关的监督专责,既要求纪检机关做实日常监督,又要求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同向发力,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监督。

《意见》明确要求纪检机关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重点。纪检机关做实日常监督,就是要重点监督“一把手”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行使领导和管理权力,以及思想动态、品行操守、生活作风等情况。如《意见》第十九项规定,“纪检机关应当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第二十项明确,纪检机关“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同时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督促其查找分析原因。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职责。围绕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意见》第二十一项要求,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建议要从提出、到督办、到反馈、再到回访监督形成闭环,有利于严防“一发了之”“纸上整改”,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纪检机关还须与党委(党组)同向发力。如《意见》第七项要求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第十七项指出,党委(党组)、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除对纪检机关履行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外,《意见》还着眼于发挥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的“监督哨”和“探头”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监督。

请示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意见》第十四项明确指出,“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这是纪委书记的本职本分,也是担当尽责。对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意见》第五项指出,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谈话已成为纪检机关最常用的监督手段之一。《意见》第十四项还明确,要“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纪检机关负责人代表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进行监督,必须落实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意见》第七项进一步指出,纪检机关负责人“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意见》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追责”这个要害,规定了6处具体责任追究内容,强调对“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等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其中,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意见》第五部分专门规定,纪委监委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意见》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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