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公布环资典型案例:两人电鱼3.8斤被判赔2.3万

日期:06-03
野生动物成都市

原标题:成都中院公布环资典型案例:两人电鱼3.8斤被判赔2.3万

6月3日,成都中院通过官方微信账号发布成都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多件环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囊括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等多个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水环境污染、水产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矿产资源等多个不同的环境要素。

两人因电鱼3.8斤被判赔2.3万并获刑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携带工具,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办案机关现场查扣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二被告人捕获鱼类5个品种共计1900余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万余元。人民检察院还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5000元,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判令承担以上费用以外,还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8400.5元,用于本市境内流域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或水环境治理;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检察院已支付的鉴定费5000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成都中院认为,本案聚焦天然水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同时拓展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方式,创新性的引导被告人与公益组织签订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根据被告人从事公益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多人通过微信QQ等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被告人刘某某等11人,通过微信、QQ联系,快递收发货,微信、支付宝收付款的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其中刘某某系国内贩卖“爬宠类”野生动物经销商,黄某某、张某系刘某某直接联系的“二级经销商”,翟某等五人为“直接经销商”。经司法鉴定,涉案动物全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崇州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等八人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中院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生物安全工作愈加重视。该案对于摧毁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产业链条,警示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者,教育公众自觉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及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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