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为未成年文身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文身馆停止侵害

日期:06-01

原标题:全国首例为未成年文身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文身馆停止侵害

一家黑文身馆,在三年的时间里,用有毒有害颜料给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事后又擅自给这些孩子清洗文身。江苏宿迁检察机关认为,涉事文身馆侵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已侵害社会公益,遂提起了公益诉讼。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首日,6月1日上午,由宿迁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宣判。

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宣判。宿迁市检察院供图

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宣判。宿迁市检察院供图

法院判决,文身馆老板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获悉,上述案件是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的全国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据宿迁检察机关介绍,2020年4月,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章某既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却在开展文身业务。经查,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过身,文身染料中含有对身体有毒有害的游离甲醛。

另外,章某还擅自给未成年人洗文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洗文身属于有创皮肤治疗项目,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据此,章某已涉嫌非法行医。

检察机关认为,文身现象日益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应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2020年12月25日,江苏沭阳县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因案件影响重大,今年4月9日,该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

当年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8天后的5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加云出庭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庭审期间,文身馆老板章某给未成年文身的行为是否侵权,有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成为辩论焦点问题。

章某辩称,法律并未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为未成年人文身,其主观不存在过错,文身行为也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故其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医师刘厚生表示,文身染料渗入皮肤后需要激光多次清洗,过程十分痛苦,极有可能留下疤痕。

专家辅助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称,文身会增加未成年人自己对不良少年身份的认同,助推其成为违法犯罪集团的拉拢对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可证等许可,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的颜料,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未尽到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告知的义务,侵害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其实施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且该法并未向被告施加具体义务,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程度并未加重,因此可以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终,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澎湃新闻采访获悉,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还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局对文身馆无照经营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建议卫健局对文身馆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洗文身业务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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