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亮点梳理
来源:海南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10月17日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该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政府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七种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版策划/刘超
本版撰文/刘超肖海军汤宗波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