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发布新政提高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9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