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港媒爆料:香港保安局长曾去信汇丰和花旗银行,警告如若转移黎智英资产最高可判7年监禁
[环球网报道见习记者康博浩]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依据香港国安法于5月14日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他拥有的3间公司于本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据香港“星岛网”等港媒引述英国路透社27日消息称,李家超曾在冻结黎智英相关账户后去信汇丰银行及花旗银行,警告处理黎智英资产任何交易,最高可判监7年及罚款。
据报道,路透社27日称,李家超早前向正服刑的黎智英、汇丰银行及花旗银行发出署名信件,信中表示,在未经保安局局长批予特许授权下,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有关财产,以进行任何交易用途,包括出售、转让、用作抵押或转移至香港境内外,否则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及罚款。
报道称,信件未有列明银行哪一位职员需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只提及黎智英名下7个香港账户,与其三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有关。信件还称,有关指示会于2023年5月到期。路透社引述保安局回应称,案件的法律程序正进行中,不适宜披露行动细节。
另据香港“东网”27日消息,花旗银行发言人回应称,不会就个别客户情况作出评论,该行在全球业务所在地均需遵守所有当地相关法例。汇丰及华侨永亨银行发言人则不作评论。
据“东网”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称,局方一贯做法是不评论个别个案及执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调查。金管局与执法机构有清晰分工,做法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一致。与刑事调查有关的冻结资金或财产行动是由有关执法机构(如警察、海关或廉政公署)按相关法例进行。
该发言人还称,银行已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包括按相关法例限制及没收财产,去年实施的国安法也已纳入其中。
据此前报道,香港保安局局长通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冻结壹传媒黎智英持有壹传媒70%股份,估计超过3亿港元,另有银行资产亦被冻结。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实施细则》可行使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及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