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三类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新京报快讯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天(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条例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等进行了规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
对诬告陷害的追究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细化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强调“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三类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等监察举措怎样使用?证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都进行了细化。
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留置等各项监察措施如何使用都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涉案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强调“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机关应保护证人等人身安全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监察机关请求保护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监察机关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已经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干部群众在6月15日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电子邮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zjwfgs@ncs.gov.cn)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