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日期:05-10
管理局湖州市检察院

原标题: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正义网湖州5月10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李春慧)浙江省湖州市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拒不落实整改,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擅自下令继续危险作业。5月8日,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被起诉判决的案件。

2019年1月至今,湖州一建材公司在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戊烷作为烘干燃料。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随后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被告人余某(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应急管理局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继续使用戊烷开工生产,并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购买戊烷27.76吨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进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

3月25日,余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浔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经过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联合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经向省、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后,该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余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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