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老人在福利院过世 “空降”养子继承房产后遭追偿

日期:05-08
柳州

原标题:柳州中院:老人在福利院过世“空降”养子继承房产后遭追偿

孤苦伶仃的老太太在福利院过世。福利院为老人养老送终后,之前偶尔去探望她的“爱心人士”竟称其是老人的养子,要求遗承老人的房产。法院支持养子的诉请后,指出养子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建议福利院向养子追偿相关费用。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福利院,对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

老人在福利院过世养子现身要求继承房产

老太太艾旗格,无儿无女,没有家人照料。2014年,经社区居委会、城区民政局层层审批,她被认定符合“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条件,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2017年11月11日,艾旗格病逝,福利院为她送终。

没想到,在艾旗格病逝后,吕可突然出现,称自己是艾旗格在1980年初接养的养子。福利院工作人员这才知道:艾旗格健在时,以“爱心人士”身份偶尔去探望艾旗格的男子,竟然是艾旗格的养子!也就是说,实际上,艾旗格并不属于“三无人员”。

艾旗格未去福利院之前,住在柳州市上游路的一套房里,对这套房产,艾旗格享有62.5%的权利份额。2018年,吕可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艾旗格的这份遗产。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吕可继承艾旗格的遗产,对房屋享有62.5%产权份额。同时,法院指出:吕可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依法应受到社区、民政部门(福利院)的追责。艾旗格作为“三无人员”在福利院供养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因查明尚有遗产可供执行,可由福利院及相关民政部门作为权利人,另行向吕可依法追偿。

2018年12月18日,法院向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福利院在3年内向吕可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福利院依据判决和建议,于2019年1月22日,向吕可发出《关于追缴艾旗格供养费用的通知》。

福利院起诉追偿费用诉求获一审法院支持

此后,福利院知道自身不是政府机关,不具有行政追缴的权利,于2019年7月20日向吕可撤回追缴通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吕可在继承艾旗格遗产范围内,支付艾旗格于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11日,在福利院供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930.85元。

吕可辩称,艾旗格经行政审批,取得享受国家救助抚养的资格。老人在福利院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不是由他承担。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判决书的认定,吕可是艾旗格的继承人,他对艾旗格负有赡养义务。艾旗格实际上并不属于“三无人员”,因此,吕可主张由政府承担艾旗格的扶养费用,缺乏依据。艾旗格生前在福利院生活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费、医保费、生活费、火化费,合计53330.85元,应当认定为艾旗格生前的个人债务。根据艾旗格生前对案涉房产享有的62.5%产权份额,由吕可全部继承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吕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艾旗格生前对福利院所负的债务。

对于福利院提出的曾发放春节慰问金600元给艾旗格,法院指出,该款项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艾旗格的生前个人债务。

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可在继承艾旗格遗产的范围内,向福利院清偿艾旗格接受供养期间产生的费用53330.85元。

养子逃避赡养义务受法律道德批判惩处

“艾旗格入住福利院,不是她自愿申请的,也不是我把她送去的,而是福利院和民政局强行把她送去福利院。艾旗格或者我,都没有和民政局或福利院签订供养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供养协议。福利院供养老人期间,没有尽到供养职责,导致老人死亡,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保留追偿的权利……”吕可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柳州中院驳回福利院的起诉。

吕可说,福利院没有提供艾旗格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证明及发票。他2014年11月出差回来,才知道艾旗格入住福利院。他曾去福利院探望艾旗格,但一直没向福利院表明艾旗格是他的养母。

福利院则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柳州中院驳回吕可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善待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儿女尽应的义务。吕可是艾旗格在1980年初就接养的养子,但艾旗格年老后,吕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艾旗格因为无人照顾,于2014年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民政局层层审批认定,符合“三无人员”条件,入住福利院供养。在艾旗格被认定符合“三无人员”条件及入住福利院期间,吕可一直不向相关部门及福利院表明艾旗格是其养母。根据相关审批表显示,艾旗格因为没有儿女、独自居住、无人照料、有心脏病、脑梗塞等慢性疾病的情况,向政府申请救助,经审批,享受了社会救助供养。吕可如果认为福利院供养行为不当,完全可以在得知艾旗格入住后,将老人接回家中赡养。吕可称他曾去福利院探望艾旗格,却一直不向福利院表明艾旗格是其养母,这显然属于故意逃避赡养义务,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批判惩处。

柳州中院指出,艾旗格2017年去世后,福利院支付了火化及其他费用。福利院提交的艾旗格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医药费、医保费用、春节慰问费等费用清单,可以证实福利院已经尽到供养义务。每月800元的生活费并不违反收费规定,费用总额53330.85元应由吕可承担。吕可在艾旗格生前恶意逃避赡养义务,在艾旗格去世后,他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艾旗格在接受福利院供养期间发生的费用。吕可的主张歪曲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法院均不支持。

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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