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侵权有代价违法必严惩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擅自使用特殊标记……2021年5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特殊标志、商标和专利违规代理、两法衔接等类型案件,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处罚金额和当前执法重点来看,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案例一:
瓶装白酒擅自使用特殊标志
2020年5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山西东唐白玉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瓶装“九头十八匠纯粮酒70纪念版”的产品,其瓶身上和纸箱外包装上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标志,该标志属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所持有的特殊标志。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罚37800元。
案例二:
小商铺违法销售侵权化妆品
2020年7月,晋中市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祁县友谊西路某日化品店显著张贴“全场清仓亏本甩卖”等标语,低价销售“潘婷”化妆品,但商品却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查,日化品店负责人李某从郑州等地购进并在祁县销售“潘婷”洗发露等16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非法经营额4.09万元。依据《商标法》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侵权商品,并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
酒商行销售侵权贵州茅台酒
2020年5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鼎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共12瓶53°贵州茅台酒。鉴定后确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依据《商标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75000元。
案例四:
假“昆仑”商标侵权真“昆仑”
2020年5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治市天虹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11桶(170KG)涉嫌假冒“昆仑”商标润滑油。经鉴定,其中74桶为侵权商品,侵权商品价值23975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截至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捣毁制假窝点4个,查封大型储油罐5个,缴获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工业润滑油29吨,散装润滑油5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案例五:
销售侵权“正泰”“CHNT”
2019年12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山西侨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商标侵权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6个、浪涌保护器34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查证,当事人共购进双电源开关192个、浪涌保护器4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正泰”“CH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商标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8万元。
案例六:
无资质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2020年3月,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转办线索,对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37名专利委托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1800元,并罚款51800元。
案例七:
杜某云销售假冒汾酒
2020年4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杜某云正在交易7箱20年汾酒,经鉴定为假冒汾酒。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至案发时销售给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货值约12万元的汾酒,经鉴定也为假冒汾酒。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忻州市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查实杜某云等人销售假冒汾酒案件,涉案价值超过1500万元,销售网点分布忻州、太原、晋中、长治、北京、陕西、河北、内蒙古、新疆等地,现批准逮捕2人,刑事拘留7人。
案例八:
乔某腾侵权“杏花村”
2020年4月,吕梁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对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涉嫌侵权假冒的窝点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杏花村”“牧童牛”“汾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大量包装材料,合计数量52899个,总价133529.86元。经查,乔某腾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包装材料的印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九:
长治市城区诚信木业假冒专利
2020年10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治市城区诚信木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789根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实用新型】专利号:2011200265502”等字样的“博惠修边线”。经查,当事人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055元,罚款4110元。
案例十:
山西叁陆零违规代理“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注册
2020年4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兔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申请,注册“雷神山”和“火神山”商标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经充分取证分析和综合判断,认定当事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知道委托人属于恶意申请,却还接受委托的行为属于违规代理。依据《商标法》规定,罚款3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商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到利剑高悬、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