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屏幕获利,被判赔偿华为106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2018年5月以来,刘某成未经权利人许可,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进行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通过网店店铺“萱萱数码1”“爱尚薇尔”“威尔格数码科技”“深圳恒泰通讯配件中心”对外销售。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大厦当场抓获刘某成并查扣了带有“HONOR”“HUAWEI”标识的屏幕总成,共计十个型号。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7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龙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华为公司认为,被告刘某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第21534236号“HUAWEI”和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诉请刘某成停止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成已销售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销售均价153.02元,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涉案第21534236号和第21534095A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屏幕总成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14139件,根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并结合屏幕总成行业利润率,认定每个屏幕总成获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827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从2018年5月起至案发,一直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以侵权为业,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持续时间长,被告的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两个要件。鉴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动供述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告判处120万元罚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2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565560元;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