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研目的为幌子非法狩猎野鸭百余只 两人均获刑

日期:04-26
上海

原标题:以科研目的为幌子非法狩猎野鸭百余只两人均获刑

正义网上海4月26日电(通讯员马燕娜)4月22日,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某、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被告人顾某某受托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上述猎捕工作依法获得行政主管机关准予许可。此后,顾某某经与被告人陈某某事先商议,由顾某某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雇佣工人在某自然保护区内(属于禁猎区)狩猎野鸭,并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期间,顾某某将68只野鸭以人民币150元/只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

12月2日,顾某某与陈某某交易后,驾车途经某高速公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至陈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某购买的68只野鸭。顾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认定,从陈某某处查获的68只野鸭均为斑嘴鸭,价值共计人民币34000元;从顾某某处查获的33只野鸭分别为红头潜鸭3只、针尾鸭4只、赤膀鸭2只、斑嘴鸭4只、绿头鸭7只、绿翅鸭5只、琵嘴鸭3只、赤颈鸭5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上述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部放生。

经庭审,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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