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侵权假冒重庆曝光5起案例
来源:重庆发布
“秒变”名牌
……
这些侵权假冒真实案例
就发生在你身边
4月26日
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作为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
全市打击侵权假冒系列活动之一
近期,重庆市打击侵权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2020年以来
重庆打击侵权假冒
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的
五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
↓↓↓
典型案例一
小卖店假冒饮料暗藏制假售假产业链
2019年12月初,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彭水县市面上商铺、小卖店发现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销售”。接到线索后,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分析幕后极有可能暗藏重大制假售假产业链条,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掌握犯罪证据后,2020年10月20日凌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总队、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彭水县公安局组织执法人员200余人,在河南漯河、河北石家庄、天津滨海、四川成都、重庆等5省市(县)同步行动,抓获涉案人员94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捣毁假冒红牛等饮料生产“黑工厂”5处、仓储“黑窝点”30处,查获成品加工、包材生产等专业生产线10条,现场缴获假冒红牛等饮料成品34万余瓶、各类包材400万余件,制售网络涉及天津、四川、贵州、山东、河南、湖南、安徽、辽宁、吉林、广东、广西、重庆等13个省(区、市),涉案金额1亿余元。
经红牛等权利人鉴定,涉案红牛等饮料为假冒产品。目前,该案涉及19名相关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零售商11家以涉嫌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部分案件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案件仍正在办理中。
典型案例二
收购轮毂,贴上车标后“秒变”名牌
今年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重庆市内某轮毂销售公司存在销售假冒汽车配件行为。
3月10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指导下,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集约多警种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13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轮毂配件6000余件,货值约300余万元。
3月下旬至4月上旬,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对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轮毂的生产厂家展开第二波次收网,查处生产工厂2个,抓获嫌疑人5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自2018年以来,为牟取非法暴利,从汽车轮毂生产厂家大肆购进轮毂,然后包装成知名商标品牌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超过2500余万元。
本案中,王某等人销售假冒的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轮毂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案例三
在董事长室内办公桌上发现侵权线索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唐某个人独资开办的一家从事食品饮料生产及经营的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5月13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董事长室内办公桌上摆放的配方中写到的淫羊藿、菟丝子等,以及另一配方中写到的益母草、首乌藤等,均不属于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中药饮片。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原辅料库房货架上的红景天、制何首乌等10余种中药饮片均没在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中。
包装间内部分饮料成品的标签上印有“乐家老铺”商标,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委托生产许可等资料。
2020年5月22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饮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产品并非本公司生产或本公司许可他人生产的产品,该产品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其‘乐家老铺’商标使用未获得本公司许可,涉嫌商标侵权,该委托鉴定产品为侵权产品”。
2020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将扣押的全部成品饮料共计6个样品送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其对饮料里是否含有非药食同源中药淫羊藿、红景天、制何首乌、夏枯草、菟丝子的成分物进行检验,结果6个样品均部分或者全部检出上述非药食同源中药的成分物。
2020年8月6日执法人员将扣押的康虫草素饮品、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元气饮(10ml和30ml)共计3个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其对送样饮料的西地那非等项目进行检验,3个样品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决定给予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87.3元;2、没收违法财物23种;3、罚款350万元;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检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典型案例四
15元一个的口罩上网卖58元?竟然还是假的
2020年1月,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十余起群众投诉、举报,称渝中区某便利店在美团网上高价出售“3M”品牌口罩,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以微信转账的支付方式,从自然人姚某处按15元/个的价格购进4箱“3M”品牌口罩,每箱500个,一共2000个,当事人为上述口罩共计支付货款30000元;然后当事人在美团网上按5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簿及其他相关销售凭证,通过查询美团网上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查明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口罩共计969个,现场查获待售涉案口罩410个,共计1379个,非法经营额79982元。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3M”品牌的口罩417个、处违法经营额79982.00元3倍的罚款,为239946.00元。
此外,在本案调查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发现姚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最终渝中区公安机关后续共查获姚某等4人涉嫌销售的假冒口罩15812个。
重庆警方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破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典型案例五
“王子”变“飞天”假酒销往全国
2020年9月,忠县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网站售卖的飞天茅台酒,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怀疑。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确定这个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他们的行动轨迹。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234瓶。经鉴定,被告人秦某飞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价值2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据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秦某飞为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雇佣被告人秦某某1、秦某某2,将茅台王子系列酒灌装到正品飞天茅台酒瓶中,用非法购买含有飞天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飘带、防伪说明书,对灌装的假冒飞天茅台酒进行包装,以旧瓶装新酒、低档充高档的方式伪造飞天茅台酒,并销往北京、乌鲁木齐等城市。
2021年2月26日,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飞、秦某某1、秦某某2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31日,忠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飞、秦某某1、秦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二万元、一万元。
温馨提示
重庆市打击侵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一定不能被价格误导,在同商品价格明显过低情况下,通过官方真伪查询、以及请第三方验证机构验证才是追溯货品来源的最好方法,希望消费者能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时,尽量索要发票收据以及书面形式证明,便于维权。在发现购买商品涉嫌侵权假冒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