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交通违法罚款,有这些调整!

日期:04-20
重庆机动车

原标题:重庆关于交通违法罚款,有这些调整!

来源:重庆发布

近日

重庆市公安局官网

公布了新版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此项新基准于

4月20日起施行

交巡警检查面包车图:重庆交巡警

交巡警检查面包车图:重庆交巡警

此次新版内容,在2018年版裁量基准39条的基础上新增14条,删除6条,修改内容26条,形成新裁量基准共47条。

增设了免予处罚的内容,以鼓励电子化证件和标志的推广应用,新增了对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轻微超速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以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删除了与上位法不衔接、与新增内容有重复的部分条文。

对比2018年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多处内容发生了变化:

旧版: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处罚行为包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拒不当场改正的;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等十八项。

新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上述旧版中的情况,均处一百元罚款。

旧版:第二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新版:违反此条规定,处以一百元罚款。

新基准第八条还明确,因救助危难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最新裁量标准

部分内容请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五)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可以用于查询驾驶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拒不当场改正的;

(七)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指示标志规定通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八)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二十)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但是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道路发生阻塞或者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以及缓慢行驶时的通行规定的;

(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巡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五)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掉头、倒车、超车、会车、让行规定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拒不当场改正的;

(八)驾驶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十)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十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十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违反让行规定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十八)驾驶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不含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载人以及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九)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二十一)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机动车牵引挂车规定的;

(二十二)驾驶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三)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四)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二十五)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十六)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二十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十九)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城市快速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或者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十)在城市快速路上违反《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可以参照高速公路执行的通行规定的;

(三十一)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三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十三)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十五)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十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三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九)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十)营运载客车辆未依次进出站的;

(四十一)营运载客车辆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

(四十二)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的;

(四十三)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

(四十四)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

(四十五)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

(四十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

(四十七)上道路行驶的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十八)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四)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妨碍的;

(四)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未达50%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四)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50%,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安徽召开全省人普办主任会议 布置人口普查公报发布工作 抗日老战士郑旭逝世 抗战时期曾任河北遵化县县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