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时评:法律面前,这样的“自尊”没“台阶”可下
江苏南通一位67岁的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拿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被工作人员阻拦后猝死,家属起诉超市索赔3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驳回了家属请求,家属提起上诉。随着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家属索赔38万被驳”的话题迅速上了微博热搜。
一次普普通通的购物,两枚普普通通的鸡蛋,竟导致了老人死亡的惨痛后果。相信对于这样的结果,绝不是当事双方乃至所有人愿意看到的。但事情已经发生,“维权”的诉讼也已走完了终审程序,这个事件、这起诉讼仍然值得深思。
比起数月前“老人超市拿鸡蛋”的相关报道,这次媒体在标题中普遍把“拿”换成了“偷”。为什么呢?这恐怕与老人家属的态度有关。老人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一再强调老人“很要强”“自尊心强”“爱面子”,对这样一位“要强”的老人,超市方面坚决拦下老人询问,不给任何“台阶”,对于老人的猝死存在过错,所以要求赔偿。
其实整个案情相对简单,监控录像还原得清清楚楚,是非对错更是一目了然——“自尊心强会偷东西?”网友的留言可谓言简意赅;至于超市在自助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相关证据也确实充分。现在,不但索赔没得到支持,一定程度上还失去了舆论的同情,真的希望这次两级法院态度鲜明的判决,能引起一些冷静反思。
俗话说,“理不正言不顺莫逞刚强”,可现实中,明知自己无理却仍坚决要求对方担责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其中原因,除了“谁死谁有理”的陈旧观念之外,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偏差,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的确,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充满人情味儿的社会,“无讼”甚至是儒家的司法目标,但即使在传统“德治”语境下,司法工作惩恶扬善的价值也都向来受到重视。相传春秋时期的鲁国有一个叫“沈犹氏”的羊贩子,常常是一早把自家的羊饮足了水再拉去卖,后来一听说孔子当了鲁国的大司寇,他就再也不敢“朝饮其羊以诈市人”了。
如今,重调解、重化解矛盾的优良传统已为我们今天的执法、司法工作所继承,但同时,当代法治对公正的价值追求也更坚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调解原则时就明确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说,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而偏离事实和是非的“和稀泥”式裁判,看似兼顾了“人情”,实则损害了正义,有违法治精神。从三年前的“郑州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身亡家属索赔案”,到本案的顺利审结,司法机关坚守法律底线的做法值得点赞,这样的案例也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在各个领域正得到越来越深入的贯彻。
只要类似态度鲜明的判例越来越多,为无理行为要“台阶”的事儿就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