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祥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被索贿500万背后的13亿债务泥潭

日期:04-15
地块契税中国新闻周刊

原标题:隆庆祥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被索贿500万背后的13亿债务泥潭

本刊记者/胥大伟陈惟杉

无论是当年找到郑州中院原院长“主持正义”

还是此次网络实名举报,背后都是一家服装企业

跨界地产身陷债务泥潭后的无奈

隆庆祥实名举报被索贿背后

隆庆祥,一家号称拥有百年家族制衣史的企业,因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被郑州中院原院长索贿而被卷入舆论漩涡。

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在视频中称,隆庆祥公司与另一公司陷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一名时任郑州中院官员向隆庆祥公司索贿数千万元,实收金条、虫草等财物共计500余万元。有人称这次实名举报是一种“自杀式举报”,有鱼死网破的意味,按照隆庆祥单方面的说法,这名原院长在索贿后并未按照约定为其“主持正义”。《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发现,无论是当年找到郑州中院原院长“主持正义”,还是此次网络实名举报,背后都是一家服装企业跨界地产身陷债务泥潭后的无奈。

(视频截图)姜书敏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索贿。

(视频截图)姜书敏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索贿。

身陷债务泥潭

实名举报的企业是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隆庆祥”),受访的隆庆祥负责人多次提醒《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企业已经转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主营正装定制的北京隆庆祥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隆庆祥”)并无关联。

不过从过往的股东与高管任职信息中不难看出两家公司曾有的联系,袁小杰现任法人的隆庆祥成立于2001年,其个人持股99%,另外一位自然人股东王艳艳持股1%。北京隆庆祥则成立于2011年,2013年,袁小杰成为北京隆庆祥的股东,后在2015年3月退出,同时卸任北京隆庆祥法人。隆庆祥与北京隆庆祥的联系在2015年基本被切割干净。

2013年与2015年,恰恰是隆庆祥进军房地产业以及债务密集违约的两个时间节点。

在河南省2013年第八批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企业名单里可以找到隆庆祥的名字,正是在当年,隆庆祥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签下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实隆庆祥2012年就通过合法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但当时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隆庆祥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初地块所在地郑州白沙片区被规划为工业园,此后规划调整,2013年土地性质转变为商服、住宅用地,隆庆祥补缴了土地差价。

2013年2月签订的出让合同显示,两幅地块中,商服用地面积超过3.1万平方米,地价约5400万元,近7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出让价格超过8300万元。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隆庆祥为这两幅地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合计超过1.8亿元。2018年,隆庆祥负责人齐建平接受《大河报》采访时曾称,“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之间,差额高达1个多亿,为填上补缴资金,公司以股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及民间市场获取融资。”

从2013年开始,隆庆祥大量通过民间借贷、银团贷款等方式举债。其中关键的一笔贷款发生在2013年8月底,隆庆祥向郑州市市郊联社、新郑农商行、中牟农商行三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借款2.4亿元,期限3年,以两幅地块为抵押物。除了向银团贷款,隆庆祥还与多个自然人有民间借贷关系,如在2014年到2015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隆庆祥与自然人柳某至少签订6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共借款2750万元。此外,在袁小杰的多笔民间借贷中,隆庆祥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隆庆祥与袁小杰为何在短期内大量举债?隆庆祥负责人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解释是,“地产开发需要资金量很大,借款是为了地产开发所用。”

但时至今日,两幅地块仍为空地。2015年年中,隆庆祥曾分别与自然人王某某、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建”)就工程施工达成协议,两者已经向隆庆祥缴纳共计2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因工程在2015年下半年迟迟未能开工,自然人王某某、中城建甚至起诉隆庆祥索要履约保证金及损失。

项目迟迟未能开工的原因是隆庆祥上报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方案始终没有获批,背后是政府规划变动。两幅地块原在中牟县行政区划内,后划归郑东新区管辖,中牟规划部门原批准的规划条件郑东新区不予认可,导致整个片区内所有新建未建项目均处于停滞状态。“片区的规划指标直至2016年年初才在网上公示。”隆庆祥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隆庆祥原本计划的住宅项目包括8栋18层楼房、41套联排别墅,总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工程总金额3.3亿元,不过这一“隆庆吉祥邸”项目从未落地,隆庆祥便频现债务违约。隆庆祥多笔债务均在2015年开始违约,如前述银团的2.4亿元贷款,2015年6月20日后,银团便不再收到利息,隆庆祥与袁小杰的多笔民间借贷也在2015年出现违约。

一边是密集到期的债务,另一边,隆庆祥的股权调整也在推进。《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就在2014年,隆庆祥体系内经营服装产业的北京隆庆祥与河南省隆庆祥制衣有限公司先后增资,前者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后者则从49万元增至2000万元,彼时,袁小杰尚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人,并且为持股80%的股东,随后在2015年完成切割。

从2013年开始,围绕隆庆祥与其拥有的两幅地块,公司与袁小杰等人进行融资,待到出现债务违约的2015年,隆庆祥与服装产业已无多少关联。隆庆祥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直言,公司现在更像一家项目公司,资产就是两块土地。有债权人甚至称,隆庆祥为逃避债务,不再经营,已把公司资金、设备、商标等动产转移到新成立的河南省隆庆祥制衣有限公司,原来的业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运作,现今隆庆祥公司名下仅剩下不能转移的不动产。

未竟的股权转让

随着隆庆祥的多笔债务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为一场围绕两幅地块的争夺埋下伏笔。

隆庆祥究竟欠债多少?河南省高院4月9日发布通报称,“生效判决确定隆庆祥公司累计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此,隆庆祥解释,所谓近13亿元的欠款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判决债务,二是计算至今的“逾期加倍利息”和其他执行费用。

隆庆祥的债权人主要有三个:首先是与其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窦某某,2014年6月,窦某某出借给隆庆祥1.5亿元,约定月息2%,并要求袁小杰用其持有的隆庆祥70%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其次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其在2017年12月收购前述银团的债务。再次是被判退还给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晟公司”)的2.34亿余元股权转让款。

前两个债权人都是隆庆祥举债的结果,福晟公司位列其中是因为一次失败的股权转让,而原本这次股权转让被河南隆庆祥寄予化解债务的厚望。

2017年1月,隆庆祥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与福晟公司就“隆庆祥项目”,即两幅地块转让达成协议,福晟公司以10.5749亿元现金,外加项目建成后交付1.8万平方米LOFT公寓的条件收购“隆庆祥项目”。

这一次转让为承债式转让,即福晟公司承接隆庆祥所有对外负债,截至2016年年底,这一数额为8.9009亿元。也就是说,一旦转让完成,袁小杰、王艳艳不但能偿清全部债务,亦能获得1.674亿元现金,外加1.8万平方米公寓。因此,隆庆祥方面称,“如果正常履行合作协议,我方的股权转让款偿还全部债务后还绰绰有余,不可能出现后面的相关纠纷。”

虽然说当时隆庆祥对外债务近9亿元,但并非全部债务皆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当时涉诉债务约6.5亿元,据隆庆祥方面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当时进入执行程序的只有前述窦某某的1.5亿元这一笔债务,郑州中院判定隆庆祥、袁小杰、王艳艳需偿还近2.1亿元。也就是说,当时只有这一笔债务需要通过向法院支付执行款的方式偿还。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一方将近2.1亿元汇给郑州中院,这笔款项本应用于偿还窦某某债务,但是却在3个月后,当年6月7日被法院返还给福晟公司一方。为什么窦某某一方并未收下这笔“还款”?原因是其不同意福晟公司开出的前提条件,即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这样的前提条件在福晟公司发给法院的一份“付款说明函”中列明。

从当年4月19日的一份执行笔录中可以看到,窦某某一方反对偿还债务附带任何条件,甚至称,“就算债务履行完毕,我方不解除质权质押,最多也就是我方对合同在股权质押方面有争议,是要进行诉讼来确定。”

河南隆庆祥一方则质疑福晟公司写明“前提条件”的“付款说明函”是在汇款后才向法院递交的,只是将日期倒签至汇款的同一天——2017年3月9日,其给出的依据是3月9日告知法院已付清执行款时并未被告知“付款说明函”的存在,而在汇款后不应新增任何附加条件。

“债权人不收下执行款的情况极为少见,即使有这种情况发生,法院会将执行款提存,并就此结案。”多位省级高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均未碰到过债权人不收执行款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法院是否可以因“前提条件”没有达到而将款项退给福晟公司?“汇款时做出‘付款说明函’的情况也不多见,如果第三方附加条件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应由第三方与被执行人双方协议在先,此后第三方再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此时款项便转为执行款,哪怕被执行人没有遵守与第三方付款人的协议,也应另案解决。”一位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使说明函是真实的,法院接受执行款后又审查付款条件,介入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又充当了该纠纷的裁判者,以执代审,超出了执行权的边界。

在郑州中院将款项退还给福晟公司一方后,河南隆庆祥对退款不服,先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异议,并向最高院申请复议,但先后被驳回。随着近2.1亿元款项被退还给福晟公司一方,其随即起诉解除已经签署的“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除了这2.1亿元,福晟公司还另外支付了2.3亿余元,法院判决隆庆祥返还这部分本金。

如此一来,依靠这次转让化解债务的希望落空,留给隆庆祥的偿债方式似乎只剩下一种——拍卖土地。

土地估价争议

今年4月7日,隆庆祥名下的两幅土地再次被挂网拍卖。隆庆祥总裁姜书敏表示,拍卖成功,对隆庆祥而言意味着“连活路都没有了”,只有拼死一搏。但对于负债累累,已成“空壳”的隆庆祥而言,土地成为清偿债务的唯一实体。

2016年12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6)豫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判令隆庆祥需偿还郑州市市郊联社、新郑农商行、中牟农商行分别为1.3亿元、5000万元、6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隆庆祥名下所有的编号为牟国用(2013)089号、牟国用(2013)090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按各自份额优先受偿。

2017年7月27日,三家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拉开了一场围绕土地执行的“马拉松”式博弈。这场复杂债权关系的各方似乎都把目光聚焦到了这两块土地上。

此前,隆庆祥将70%的股权质押给民间借贷方窦某某。窦某某则要求先拍卖隆庆祥名下的土地,而不同意先拍卖袁小杰持有的隆庆祥公司的股权。在2018年3月19日,郑州中院案号为(2018)豫01执异93号的判决中,法院驳回窦某某的异议申请。同年4月,东方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此前,其已收购银团债务。

根据河南高院2021年4月9日发布的通报:2018年7月4日,隆庆祥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公司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和090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案卷资料显示,当时,郑州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提交了两份《土地估价报告》,其中089号土地估价20975.54万元,折合每亩450.17万元;090号土地估价51884.53万元,折合每亩496.59万元。2018年8月6日,隆庆祥代理人武中文向郑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对地价评估报告无异议,并请法院“尽快组织公示及拍卖,两块土地一并拍卖。”郑州中院(2018)豫01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当天,法院作出土地拍卖裁定。

隆庆祥方面在答复《中国新闻周刊》的问询中表示,当时未提出异议是因为法院告知说,拍卖是竞争出价,评估价仅借参考,对拍卖结果影响不大,不必计较。

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被福晟公司旗下的郑州福玮晟实业有限公司拍得。然而,隆庆祥对这场拍卖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异议的还有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次拍卖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土地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严重漏洞,土地估价是否偏离市场价值。

有多笔债务由隆庆祥担保的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认为,这151亩土地被福晟集团旗下的福玮晟公司拍得,福晟集团与隆庆祥服饰公司之间又存在合作关系。后因债务纠纷,两家虽不再合作,但该两块土地被福晟集团成功拍下,竞买方与隆庆祥公司有内幕交易行为。此外,拍卖最后以实际拍价不到500万一亩由福晟集团旗下的郑州福玮晟实业有限公司拍得,拍卖已提前受到操控。但这项异议被郑州中院驳回。

隆庆祥方面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福晟公司通过拉条幅、造谣中伤、威胁利诱等方式,恶意妨碍、阻止他人参与土地拍卖。隆庆祥认为,因为福晟公司妨碍他人参与拍卖,串通围标,才能以超低价中拍。同时,隆庆祥一方认为,土地委托评估的结果严重偏离市场价,向郑州中院发起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

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裁定撤销该次拍卖。同年7月的一份执行追记显示,法院方面解释,郑州中院的异议裁定和河南高院的复议裁定均未支持隆庆祥的请求。关于隆庆祥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希望法院给其两个月时间融资延期拍卖,法院就此事召开了听证会,但由于隆庆祥公司未按时参加,听证会没有正常召开。法院在挂拍时也充分考虑了隆庆祥公司的请求,给了两个月的时间融资。隆庆祥一方则回应,听证程序是“捏造”的。

受访的河南法院系统人士李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司法拍卖的土地往往会有一定的风险,处理的第一出发点是促成尽快成交,土地估价并不完全按照市场价,估价会低些。

此后,因估价争议,土地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因该土地评估、拍卖涉及多起案件,隆庆祥公司反复多次投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案号为(2019)豫执42号。根据河南省高院的通报,提级执行后,河南省高院根据隆庆祥公司的请求,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104173.88万元。但隆庆祥公司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服,提出异议和复议,先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从提级执行至今一年多时间,僵局仍在持续。在此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在淘宝网挂网拍卖。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104173.88万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起拍,再次流拍。

(网页截图)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挂网拍卖,以83339万元起拍,以流拍收场。

(网页截图)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挂网拍卖,以83339万元起拍,以流拍收场。

李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像土地这类的巨额拍卖,因为受众群体比较小,很容易流拍,第一次流拍以后,第二次再拍就是要降价了。两次流拍意味着,土地或将被以最后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索贿疑云

隆庆祥认为,自己陷入难以逆转的困境中,都是郑州中院那笔2亿多元的退款造成的。这意味着,针对隆庆祥公司的执行程序再次启动。而福晟公司对隆庆祥公司发起的解除合同的诉讼,形同“釜底抽薪”。

面对困局,隆庆祥公司主动找到了时任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隆庆祥总裁姜书敏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找他的目的,是请他帮忙“主持公道”。

2017年7月15日,隆庆祥公司总经理袁小杰和于东辉在郑州当地的一家名叫“林宝堂”的茶馆见面,袁小杰录了音。隆庆祥方面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录音资料显示,在交谈中,于东辉疑似提出索要“损失六七千万的三分之一”的酬金,以及给中间人三五十万元好处费。多位与于东辉熟识或共事过的当地政法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录音中的声音确系于东辉本人,但录音的完整性,目前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确认。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录音资料属于第八类证据,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录音,不能简单粗暴地认为来源不合法。至于录音是否完整,作为证据来说,要求具有完整性,没有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本案中,隆庆祥需要提供完整的、没有剪辑删改的录音给相关的部门。

隆庆祥一方提供给记者的相关材料显示,公司总经理袁小杰与于东辉之间存在多次金钱和财物往来。针对隆庆祥方面实名举报于东辉索贿相关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于东辉手机求证,但于东辉的手机一直处于占线中。

隆庆祥方面发来的一份声明中,强调自己是被索贿而不是行贿。

于东辉在此事件中“所做为何”,是拨开这场“索贿疑云”的关键。但从隆庆祥一方提供给记者的相关材料显示,于东辉似乎“事未办成”。在录音中,于东辉提到,“他们从方方面面给我施加压力”“对方也不是一般的人”“省执行局的笔录他们都敢改”“原来我不相信这里边的事,后来我一看他们把省院的决定都改了”等内容。记者向隆庆祥方面询问相关内容的含义,并未得到正面回应。

多位与于东辉熟识或共事过的当地政法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对于东辉被举报虽有些意外,但也在预料之中。在他们的印象中,于东辉为人随和,做事周全,在官场人缘不错,但官瘾大。于东辉的履历中,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4年2月,当选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11月,升任河南省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仕途主要集中在法院系统。

2021年4月8日,据《河南日报》客户端报道,“针对隆庆祥公司总裁网上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4月9日致电河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并表示此前对隆庆祥的举报并不知情。

多个独立信源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河南省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展开。郑州当地政法系统一位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河南纪检部门面对热点舆情反应迅速,动作较快。4月10日,隆庆祥方面向《中国新闻周刊》反馈,隆庆祥公司法人袁小杰正配合河南省纪委监委的相关核查工作。

(文中李刚为化名)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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