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改革创新,其中明确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将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征求意见稿》借鉴我市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72号天平大厦1622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henxh@sf.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