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研判问题线索的基本思路
研判问题线索,就是对问题线索进行研究并判定应对其采取哪种处置方式的过程。高质量的问题线索研判是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的前提和基础。研判问题线索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头绪繁多,看似难以把握,其实有规律可循。
预判问题的性质是基础
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首先要分析研判反映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即对照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分析预判问题线索反映的情况属于违纪、违法还是涉嫌犯罪,违反的大概是哪一类纪律或者法律,如果属实是否需要承担纪法责任。
比如,某线索反映“某村村委会主任张三很强势,喝了酒就骂人”。这只是作风问题,一般不需要承担纪法责任。但如果是“某村村委会主任张三很强势,喝酒以后骂人,跟办事群众发生争执拉扯,造成不良影响”,就可能涉嫌违反群众纪律,需要承担纪律责任。如果线索反映的是“某村村委会主任张三很强势,一直强行截留扶贫款、征地拆迁款等”,这就既可能涉嫌违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关于廉洁、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以及刑法中关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罪的规定,是预判此类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预判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需要熟悉纪律、法律对相关行为性质的规定,为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打下基础。预判越准确,分类就可能越精准,后续处置工作也就可能越高效。
研判问题的真实性是核心
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定性,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因此,研判问题线索的重点是其真实程度。
问题线索一般仅提供了片面的、部分的、表面的问题信息,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存在,需要更丰富、完整、深层的信息进行比对印证,才能予以甄别。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就是尽可能获取更多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其真实存在的可能性大小。这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问题线索的来源。线索来源是研判问题线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一般而言,来自职能机构的问题线索真实的可能性更大。比如,查办案件中牵扯出来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司法机关、审计税务、行政机关等移交的问题线索,其真实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大于来自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问题线索。
二是问题线索的外在表现。问题线索的外在表现对于研判其真实性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形式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前因后果等越齐全完整,真实性越高,也越容易甄别。外在表现对于研究来自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重点关注举报渠道、载体、署名、联系方式、地址单位、详细程度等方面信息。从渠道来说,来访、来电、来信、网络举报的真实性一般依次下降;从署名来说,实名比冒名、匿名举报更可信;从联系方式、地址单位来说,有真实的联系方式、地址单位等信息的通常比联系不上、地址不实或者没有联系方式及地址的真实性更高;从详细程度来说,越详细越具体的信访举报,一般真实性越高。
三是问题线索的内在逻辑。判断真实性,更需要从内在的事理逻辑方面进行研判。越符合事理逻辑,越可能是真实的。研判线索真实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可以从发生、知情和揭发逻辑三个维度展开。其核心是发生逻辑。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逻辑和常理,越符合常理和逻辑,越有可能发生。发生逻辑既包括大事情,也包括小细节。知情逻辑是判断线索真实性的重要参考。按照信息传递规律,越靠近信息源中心,知情的可能性越大。关注线索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判断与信息源中心的距离。揭发逻辑对研判线索的真假有复杂影响。按照利益冲突权衡的规律,利益冲突越大,揭发的可能性越大。同时,因为利益的影响,也存在着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把握时机条件具有特殊意义
时机条件对问题线索的分类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暂存方式作为单独一类处置方式,就是基于时机条件细分的结果。
把握时机条件有两个维度:一是“查”,即能否查实。二是“处”,即处理时机是否成熟。两者常常紧密联系,不需严格区分,但认识上清楚其区别,有助于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时思路更清晰。“查”的条件主要关涉工作效率和质量,“处”的时机则影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从是否影响一地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考虑处理时机合适与否;对年代是否久远、关键人物是否找到等问题的关注,则主要考虑查实的条件是否成熟。以暂存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既有可能是基于核查条件暂不具备,也可能因防止发生不良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而暂缓。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部署的重点工作,是对当时形势任务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有很强的政治策略性,是研判问题线索时把握时机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的体现。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时,要特别注意这些策略要求。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多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就是充分考虑时机条件的做法。重点工作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而变化,研判问题线索考虑处置方式时也应随之变化。
影响时机条件的因素很多,除了中央纪委部署的工作重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历史条件、经济发展,被反映对象的年龄大小、身体条件、影响范围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查处问题的时机条件。因此,研判问题线索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该迂回时不妨暂存待查,该直面时启动初步核实,准确把握时机条件,精准处置问题线索,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纷繁复杂的问题线索研判,基本的思路就是前述三个方面,即初步预判问题的性质,重点研判问题真实存在的可能性,特别注意把握时机条件。其中,前两个方面属于分类标准的维度,研判任何问题线索,都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去衡量。后一个方面更多属于策略维度,对某些问题线索确定处置方式有重要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其影响是决定性的,此时它也就有了标准的意义。
(冉红音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