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赔1500万,再赔1000万!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调解有新意
近日,南沙法院成功审结广州首例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家是买卖石油化工产品的公司,另一家是回收利用废弃油品的公司,两家公司本可形成合法的废油处理产业链,却共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结案金额达2500万元,涉案人数达17人,涉案污染物1000余吨,污染范围包括广州市、清远市、江门市等地,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损失。
为牟利使用硫酸白土法非法“洗油”
深圳某冠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原油、成品油、燃料油、沥青等石油化工产品贸易结算及交易业务的公司。广州某港公司则是一家主要从事收集、处理船舶港口含油废水;船舶船舱、油库储罐、油站等储罐的清污处理服务;废油综合回收利用,油品的储存、中转的公司。
2017年1月起,某冠公司与某港公司协商,将某港公司部分场地和设备出租给某冠公司经营非法“洗油”业务,即采用非法手段“硫酸白土法”对废弃油品进行在加工。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某冠公司在无相关经营资质和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在某港公司租给其使用的场地上,采用“硫酸白土法”对未达销售标准的油品和内含杂质较多的罐底油进行精制,也就是所谓的“洗油”。
“硫酸白土法洗油”需使用硫酸、白土、纯碱、循环油等物料,会产生酸渣、白土渣、有机废气等污染物,其中酸渣、白土渣属于危险废物(含油废物)。直到2018年4月26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到某港公司开展专项督查,该非法项业务才被叫停。
在此期间,某冠公司和某港公司的工作人员形成了明确的分工:某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荣负责收购废油及卖出非法精制后的油品;股东陈某樵负责经营“洗油”车间;某港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负责修改环保项目规划,将某冠公司洗油车间以某港公司过滤车间的名义纳入环保项目规划进行报建;业务主管彭某华帮助违规处理非法“洗油”产生的危险废物酸渣和白土渣等。白土渣经层层转卖,又在广州南沙区、白云区、江门市新会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等地被违法处理提炼出油品后销售牟利。
证据弱环保基金会诉请难以得到支撑
2019年4月,公诉机关向南沙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某冠公司、某港公司及被告人崔某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2020年4月,南沙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某冠公司、某港公司、崔某荣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崔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2019年6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广东环保基金会)将上述两家公司及崔某荣等人诉至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广东环保基金会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全体被告在相应期限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处置涉案现存白土渣及其他危险管理物品,并需通过生态环境局验收;全体被告在相应期限内,在原告指定的地点种植工程价值为33444300元的红树林并完成三年的养护工作;同时还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广东环保基金会向法院提交了监测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南沙水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函等证据。
但因距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涉及地区广泛,广东环保基金会未能及时进行相关鉴定。法院受理该案时,污染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现场鉴定,从而导致事发时的污染范围、程度已无法详尽查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也难以准确确定。
促调解 1500万现金赔付+十年替代性修复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是生活在被污染环境中的大量人民群众,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而这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污染现场已不复存在,难以对环境被污染的程度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又相对薄弱,如仅仅按照举证规则裁判,结果显然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针对本案存在的疑难复杂状况,法官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与检察院、广东环保基金会反复沟通后,确定了调解的整体工作思路。
确定调解方案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一次性支付大额赔偿款固然可以修复已受损的环境,也可以为易受损的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但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完赔偿款后,便不会再关注后续的环境修复工作。为增强环境保护的持续性,同时加强对侵权人的警示教育,法官提出了要求侵权人实施持续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方案,结合案件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不良影响,法院认为在一次性赔偿的基础上,再由两家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用于环境保护,更具有教育及引导意义。
在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指导和帮助下,南沙法院经过近三个月的调解、释法,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某冠公司和某港公司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并需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00万元,同时两家公司需在2021年至2030年期间,每年支出不低于100万元的费用,用于环境公益事业。
相对于广东环保基金会的诉请以及提供的证据,这样的调解方案更加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同时,相较一次性的赔偿及道歉,让造成污染环境的主体持续性地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更加能够让环境侵权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也更加有助于向社会公众有所交代,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此外,被告公司还找到其他公司对1500万元的赔偿款及用于每年环境公益事业支出100万元进行了担保,有利于进一步确保调解协议的实际执行。(总台央视记者赵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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