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意味着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此举对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左右,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提及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
“《暂行规定》是深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全覆盖的一大举措,同时有助于解决大城市的住房问题。”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宋丁表示,深圳此次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让灵活就业者获得共享公积金政策的权利,体现了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怀。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相对不稳定,《暂行规定》拟充分赋予该部分群体更多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根据《暂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就业并且在异地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圳户籍职工,在深圳购买首套自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些条款将打消人们担心离开深圳无法享有公积金待遇、交钱‘打水漂’的顾虑,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人群的特点。”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吴德林表示,就业的流动性以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给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和服务带来了考验,政府部门应与时俱进,织就一张灵活而有力的保障网,体现对这一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
与现行规定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不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考虑在制度实施之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吴德林表示,随着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面对灵活就业者跨省跨城迁徙的特点,政府部门还应进一步推动跨地区、跨部门和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府同企业用工数据对接,持续创新社会保障机制和方法,适应新兴业态的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创新社会保障方式,以保障新兴业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