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法院联合多个机构和部门出台实施意见构建长江大保护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为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部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各相关单位应准确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聚焦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河湖岸线、重点库区、河湖水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八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对查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码头建设等破坏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智慧执法、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探索流域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系统对接;各成员单位因查处涉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和查询相关证据时,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涉长江保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案情和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研究应对处置办法,加强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对接,提升工作质效;人民法院受理涉长江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除上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外,《意见》的联合发布部门还包括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法院将会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省直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长江保护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出台符合湖北实际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