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日期:04-29
安徽省

原标题:5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5月1日起,《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实施,《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开始执行……这些新规的实施,将影响你我生活。

地方性法律法规

安徽:立法促进大数据发展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旨在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及加快数字化发展;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9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安徽将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安徽: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明确全省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要求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目录包含门诊慢特病病种共63种。此次目录调整首次将肺动脉高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各地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省定政策有序衔接;已认定门诊慢特病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

宣城:《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施行

宣城市有67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从宣城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传统村落保存发展较好,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上,传统村落保护目前还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工作缺少法律、法规支撑,如何协调保护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矛盾,如何确定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如何挖掘、盘活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做好活态传承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宣城市于2020年初启动了《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地方立法工作。

5月1日起,《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省内首部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破坏传统村落标志、在核心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以及拆卸或者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马鞍山:立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马鞍山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就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处理体系、责任体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环节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规范了各个环节的实施主体及行为。《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对于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全国性法律法规

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条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网购、网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直播带货新规!不得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等。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5月起试行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5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化妆品注册备案新规:没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功效宣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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