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拆迁补偿安置房竟是违法建筑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
这是一起发生在基层农村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54户村民的合法权益,牵扯众多部门。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财产权,维护了司法权威,服务了社会稳定大局。今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此案位列其中。
为了54户农民兄弟的妥善安置
①办案人员研究案情
②检察官到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走访
③承办检察官与法官讨论案件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拿到法院执行裁定的那一刻,王华文(化名)对这句话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对王华文来说,“公平正义”不再是写在纸上的一个抽象词语,此刻,它是如此鲜活地出现在了自己的生活中。
拆迁补偿
安置房竟是违法建筑
2020年7月,山东省某县检察院接到一份信访材料,署名王华文。在这份信访材料中,王华文讲述了自己与某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始末。
通过信访材料,检察官了解到,为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王华文的房屋就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2014年5月,依据拆迁方案,某镇政府与王华文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某镇政府向王华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一定的补偿标准,发放给王华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同时,该协议也明确指出,临时安置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钥匙交付之日截止。
本以为能顺利入住拆迁安置房,可是,在房屋交付前,王华文却听说,某镇政府拟交付的房屋已被某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王华文认为,对自己一家来说,房子是“天大的事”,不能做任何妥协。因此,他直接表示拒绝接受该安置房,并在与镇政府交涉未果后,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重新为其安置住宅房,并承担自己重新安置房屋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向原告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之日止,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王华文支付临时安置费。某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某镇政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华文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某镇政府支付了王华文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共计19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017年9月,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后来,某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因此,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华文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某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料某县法院却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
经初步审查,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王华文提供的信访材料内容较为齐全,符合受理要求,遂作出了受理决定。随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转交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王华文进行了反馈。
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县法院执行的其他53起拆迁户与某镇政府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与该案属同类情况。于是,承办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行政纠纷,历来是“老大难”问题。针对检察官反映的问题,该院检委会及时开会讨论研究,作出了对其他53起案件也依职权受理,并发挥职能作用、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决定。
“虽然这53起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检察监督,但是参照两高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法律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法有据。
“虽然这53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申请检察监督,但不排除其今后申请监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53起案件判决执行时间跨度大,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据了解,部分群众情绪较为激动,与镇政府有过正面冲突,并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监督,督促矛盾化解。”该院分管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往往牵扯到众多部门,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最终能否推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此时检察机关也并非胜券在握。
面对未知的结果,检察机关还是选择了迎难而上。正如该院检察长所说——对检察机关来说,这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份必须努力答好的“必答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了尽全力,别无选择。
工作过程是困难且繁琐的。其他53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监督条件?法院作出执行结案裁定是否有其他依据?这些都需要逐一核实清楚,不能有任何差错。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首先审查的是王华文等54人的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了54起案件卷宗,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多次与法官座谈沟通。其间,检察机关多次召开内部会议,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并针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经全面核实,检察机关确定,2017年9月下旬,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2019年7月,王华文等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某县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机关,受理并立案执行具有连续性和必要性,对于王华文等当事人的多次申请,某县法院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等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查清上述情况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并及时对案件予以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
促法院重启执行推动纠纷化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了当时不予立案的客观情况,并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将王华文等54人的申请合并立案执行。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如何与法院、镇政府等达成法治共识,真正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保证案件顺利执行,让群众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这也是检察机关的最终目标。
从受理申请到依职权启动监督;从审查调查到制发检察建议;从跟进检察建议落实到争议最终化解,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通过座谈,与执行、审判法官沟通、了解情况,就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特别是在法院恢复立案执行后,承办检察官与法院办案人员随时进行沟通,持续关注执行进度,研究化解争议的有效方式。同时,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在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某镇政府先后两次交付了共计180万元的执行款。“如果不解决安置房的问题,以后还要支付相应安置款,镇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事情进展到此,检察机关、法院和某镇政府达成了一致的目标:解决安置房问题。
在检察机关、法院和某镇政府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某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王华文等人的安置房办理了合法的住宅手续,王华文等人也领取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临时安置费,某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予以结案。至此,这场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采访中,记者通过电话连线了王华文。“检察院为我们解决了大困难,太感谢了!”在电话那头,王华文一遍遍表达着感谢之情,同时对记者说出了掏心窝子的话,“对一个家庭来说,房子是天大的事,买一栋房子,或者说建一栋房子,花掉的是我们一家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蓄。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真的没法生活。这么多户人家,都得租房子住,老的老,小的小,拖家带口,很不容易。家里有老人的,别人也是不愿意把房子租给我们的,怕老人有意外,不吉利。”
通过王华文的诉说,记者了解到,对这54户群众来说,租房子牵扯到的远远不止是房租费用的问题,受当时风俗的影响,房东不愿意租房者在租住的房子里进行婚丧嫁娶。因此,对王华文等人来说,除了经济上拮据外,婚丧嫁娶这样的人生大事,都受到了影响。
正因如此,村民们意见比较大、情绪比较激动,曾与镇政府出现过正面冲突,也曾多次集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很欣慰,也很庆幸,通过我们的努力,推动问题得到解决,避免行政纠纷演变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办案检察官感慨地说。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寄送信访材料前,王华文是这样想的。如今,他更加坚定了这个信念。
“亲身经历、亲眼目睹检察机关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开展法律监督,坚定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信念。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能发挥微小的作用,守护公平正义之光,我深感光荣。”办案检察官说。
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
这是入选2020年度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对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实施监督的案件。这是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裁判执行进行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对其他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目前我们行政检察监督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检察机关必须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政府和法院进行了有效沟通,把监督和制约作为首要的任务,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对类似案件一并进行检察监督,既很好地监督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在依职权进行监督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所所长罗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