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5名干部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日期:03-31

原标题:山东临朐5名干部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3月31日消息,日前,山东省临朐县辛寨街道的5名村干部张在勤、夏传章、刘院德、李宝玉、于增义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

据悉,2019年8月,临朐县纪委监委接到信访举报,反映辛寨街道肖家店子村负责人张在勤存在贪污行为。核查人员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查阅了张在勤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发现村报账员李宝玉的个人账户上有大笔资金流入流出,这些资金数额与他的收入水平明显不符。经梳理,资金来源系“高速公路取土补偿款”。

此前,2009年时,长深高速公路临朐段开建。山东某园林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与辛寨街道夏家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夏传章及村会计于增义商量,想将自己承包的荒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以赚取土地补偿款,并由3人私分。夏传章、于增义一口答应。

随后,夏传章又找到张在勤、李宝玉商议,由夏以个人名义承包肖家店子村部分荒地和村民土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补偿村民亩产及地面附属物后,土地补偿款由夏、张、李3人平分。同时,该县东刘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刘院德也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几十亩荒地和耕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以获取土地补偿款。

最终,夏传章、张在勤、刘院德等人承包的土地均被确定为高速公路取土场。2010年至2015年,高速公路项目部共拨付土地补偿款300余万元,在除去部分费用外,夏传章、张在勤等人按事先商定的方案将余款进行私分。

通报称,夏传章、张在勤等5名村干部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且数额较大,均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也因涉嫌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经临朐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后,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6人均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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