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审获刑二审改判无罪,职业打假“洗白”?

日期: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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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观察|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审获刑二审改判无罪,职业打假“洗白”?

法治观察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审获刑二审改判无罪,职业打假“洗白”?

近日,一则“职业打假人”二审无罪的消息引发关注。多名职业打假人在一审因敲诈勒索罪获刑后,二审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再次引发人们对职业打假这一现象的讨论。有自媒体甚至引用此案判决,称“职业打假是普通人的发财机会”。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过去二十多年,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可以就此“洗白”了吗?

4名职业打假人无罪释放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天津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孟某、李某、曹某、刘某等人以买到过期食品,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先后十多次分别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超市敲诈勒索,累计获利3.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这4个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曹某、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孟某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虽然是“职业打假人”,但行为没有触犯法律。

二审中,检察机关的意见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孟某等人实施的索赔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某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一中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孟某等人确实是从商场中找到正在出售的过期食品,没有调包或藏匿即将过期的食品来恶意索赔,每单1000元的索赔金额,也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同时,孟某等人向商家声称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并未采取其他威胁恐吓行为,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解决争议范畴,不构成违法犯罪。

因此,天津一中院二审改判孟某等4个人无罪。

职业打假争议由来已久

1995年的一天,22岁的山东青岛人王海在北京东城区福隆大厦闲逛时,顺便买了两副索尼耳机。仔细翻看一番,他认定耳机是假货,但没有声张,而是返回商店又买了10副同样的耳机。随后,他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成功从商家处获得双倍赔偿。

这是被称作“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第一次通过打假获利,职业打假由此进入公众视野。自那之后26年,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

在反对者看来,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激增,背后原因不是假货增多,而是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职业打假呈现出公司化、集团化趋势,他们谙熟法律,并以举报为要挟,获取索赔,甚至明目张胆地收取“保护费”,一些职业打假团伙已经与恶势力团伙无益,实际上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纵观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的判决,不难发现职业打假人中确实有不少人可谓“劣迹斑斑”。2019年,上海金山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打着“打假”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案件。该团伙不仅会去商场找过期食品,还会自行携带过期食品到商场,“偷梁换柱”后假装买到问题食品索赔。

支持者则认为,不能因为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就污名化职业打假。职业打假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上存在假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有些职业打假人可能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来服务社会。对于不按法律途径索赔,严重不对价的情况,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一般的打假行为,运用刑法追责应审慎。

食品药品属于特殊保护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职业打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并未对该行为下定义或明确其是否违法。在天津法院审理的孟某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孟某无罪,是因为他的行为依旧处在法律允许的消费者维权框架内,与他“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关系不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是否“知假买假”来判断消费者的主观意图。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时也明确,考虑到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上海长宁法院曾发布相关白皮书指出,对于有组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打假行为是否违法,法律上还没有结论。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存在不同判断。长宁法院在这份白皮书中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赏金猎人”制度,雇佣专门人员对商品进行抽检,并向其发放固定薪酬,对打假成果还可以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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