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口企业主体资格仅需申报一次
本报3月20日讯(记者高潮)日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海口海关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明确企业申报购买“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流程和要求。据悉,这是推动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尽快落地的具体举措。
根据《机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零关税区-自用生产设备模块”进行申报。企业仅首次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时需要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获得主体资格,以后无需再次申报。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地,并判定“其他”类企业填写的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使用的行业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资规厅按职能审核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主体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1个工作日内作出会审意见。
省工信厅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审核结果由“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反馈申请人。各单位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此外,审核获得主体资格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