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信披“蹭热点”炒股价,证监会新规说不

日期:03-19

原标题:滥用信披“蹭热点”炒股价,证监会新规说不!

3月19日,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完善。信披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证监会发布《信披办法》。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也需要通过《信披办法》来贯彻落实。证监会表示,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与形势,对《信披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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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情况说明中,证监会表示,一方面,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章规定,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授权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对于自愿披露行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成本,这些都需要在《信披办法》贯彻体现。

另一方面,修改也要着重解决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个别上市公司滥用自愿披露“蹭热点”、董监高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集体发表异议声明等突出问题,需要在《信披办法》中作出针对性安排。

在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的同时,《信披办法》还完善了自愿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具体标准,明确自愿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原则,强调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进一步规范自愿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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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信披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披露媒体方面,《信披办法》将指定媒体改为规定媒体,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明确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仅摘要需要在纸质媒体披露,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哪些报告为定期报告?《信披办法》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而不在《信披办法》中规定季度报告内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保障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不降低。

《信披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如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信披办法》规定,不再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设置法律责任,如相关主体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按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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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行为,《信披办法》也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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