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集资项目“背书”,这家金融机构被上海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两成损失

日期:03-16
联众华澳信托上海投资者

原标题:为非法集资项目“背书”,这家金融机构被上海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两成损失

为非法集资项目“背书”,这家金融机构被上海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两成损失

今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和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资本市场案件数量仍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日益扩大,上海金融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审结7235件,同比2019年上升4.97%和4.23%。案件类型主要为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案件。全年涉案标的总额1822.22亿元人民币,同比2019年增长14.51%,其中争议标的额最高的一起金融借款案件达47亿元人民币。先后审理了多起全国首例案件,案件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介绍,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多个领域;案件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多个案例分别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品案例、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等。

记者注意到,在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赔偿投资者因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入选了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通报显示,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随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原告吴某也认购了100万元。

在认购期间,有投资者向华澳信托询问项目情况,华澳公司出具了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载明浙江联众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项目保障营收稳定,项目风险可控,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经调查,吴某的投资款100万元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2018年6月29日,陈某等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

2018年,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澳信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澳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某与华澳信托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华澳信托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已经了解到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并明知委托人系借用华澳信托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但未向致询的投资者作相应提示,也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信托存续期间内,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对于实际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投资者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也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吴某的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吴某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损失,吴某自身对其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华澳信托应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认定主次分明,比例合理,且属明确可行。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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