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重磅发布会实录!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日期:03-12

原标题:国务院重磅发布会实录!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第二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副主任邓中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发布会(图文实录)

陈文俊(徐想摄)

陈文俊(徐想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陈文俊: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昨天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为了使大家从法理、道理等方面对这个决定有比较准确、比较精准的了解,我们今天请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先生、副主任邓中华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先生与大家见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下面,先请张晓明副主任讲话。

张晓明(徐想摄)

张晓明(徐想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

记者朋友们,早上好。昨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这是继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中央治港又一重大举措,在“一国两制”实践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两年就香港议题作出重大决定,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香港事务的高度重视,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治港方略。全国人大决定草案交付表决的时候,我和张勇同志都在场,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一共是2896位,除1人投弃权票之外,其余2895名代表都投了赞同票。当栗战书委员长宣布表决结果的时候,人民大会堂内掌声雷动,经久不息,这掌声表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代表着国家意志,这种意志是不可撼动的。

2月22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兼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同志在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的一个主题讨论的时候,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爱国者治港”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主题,作了全面阐述,在香港社会引起热烈反响。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决定草案有关内容作了清晰的说明。3月6日、7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在参加港澳政协委员联组会议讨论和香港、澳门代表团审议时,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几位领导人讲的都是中央的立场、中央的声音。接下来,我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谈一些看法。

张晓明:

第一,这是修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漏洞和缺陷的必要之举,有利于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基本内容,是30多年前香港基本法起草的时候确定的。近几年来,香港社会出现的乱象表明,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在内的选举制度存在明确的漏洞和缺陷,尤其是选举制度的安全性不足,使反中乱港分子得以通过选举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和其他治理架构,使外部势力得以通过多种方式深度的干预和渗透香港事务,并为他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亡羊补牢,从制度层面来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完善选举制度也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步,是“一国两制”在实践中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第二,这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治本之策,有利于香港实现长治久安。“修例风波”演变为社会动乱,充分证明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不是有的人说的选举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点还是慢一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运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所具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阻断反中乱港势力体制内夺权的通道,它与制定香港国安法其实是一套组合拳,将釜底抽薪,有效治理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种种乱象,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稳定、政权安全。

第三,这是立足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适当选择,有利于推进香港的民主制度循序渐进、稳健发展。大家都知道,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的150多年里毫无民主可言,回归之后,香港同胞才真正开始当家作主。香港民主制度付诸实践的时间并不长,本身就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点是对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整优化,并且赋予它新的职能,除了可以继续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外,还有权选举产生立法会部分议员,并参与立法会所有议员候选人的提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构建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使香港的民主步伐走得更加稳健。

张晓明:

第四,这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现行选举制度的缺陷和它的不确定状态是香港社会高度政治化或者“泛政治化”的催化剂,反中乱港分子登堂入室之后肆意操弄政治议题,大家从新闻报道里可以看到,有些反对派议员滥用立法会的议事规则,采取“拉布”等手段以及一些不正当手法,来阻碍甚至瘫痪立法会的运作,严重掣肘了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造成了巨大的内耗。完善选举制度之后,无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是社会各界人士,将有条件集中精力抓经济、谋发展,破解住房难和其他突出的民生问题,推动香港更好地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顺畅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升香港的国际竞争力,香港有望从此摆脱政治争拗的羁绊,走出政治泥沼,实现良政善治,为广大市民谋取更大的福祉。

第五,这是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爱国者治港”不是什么新概念、新提法。早在1984年邓小平先生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的时候就讲过,“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环顾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不爱国的人来参与国家或辖下任何一个地方的管治。要求“爱国者治港”,或者要求治港者必须是爱国者,天经地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会见林郑月娥行政长官的时候也明确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次完善选举制度,设立必要的安全阀,就是为了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从而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此,我要强调一点,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事业的创立者,也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领导者、践行者、维护者,没有任何人比中国共产党、比中国政府更懂得“一国两制”的宝贵价值,更执着地坚守“一国两制”的初心。无论是已经制定的香港国安法,还是正在完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以及将来我们所要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都是为了把“一国两制”执行好、实施好,根本不存在改变“一国两制”的问题。

这次两会期间,我相信大家也留意到,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都非常兴奋。他们在发言的时候常常语带激动。有的代表说,全国人大的决定是为香港送来“迟到的春天”。有的委员欢呼“香港有救了!”还有的委员说,全国人大“一锤定音”的背后是中央对香港的“一片苦心”“爱之深,谋之远”。还有的委员在大会发言的时候专门提到,因为香港居民都喜欢正月里去车公庙抽签,他说不管你在车公庙抽多么上等的签,都比不上香港国安法灵,比不上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好。我想,这些话也表达了香港市民的心声。我们与有的香港人士座谈的时候,他们还打了个比喻,常言道,“治重病用猛药”,对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也要动大手术,我觉得动手术的这个比喻还是非常形象生动。准确地说,这是一个微创手术。微创手术的特点就是创口小、探入深、术后恢复比较快。我们也坚信,这次香港的选举制度动了手术之后,香港民主制度的肌体会恢复健康,香港社会的活力会充分释放,香港居民会更加安居乐业!

连日来,香港特区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发表声明、接受访谈、联署签名和在街头摆街站等方式来表达他们对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坚定支持。根据香港研究协会的民调,约7成受访者表示支持全国人大的决定。这是对国际上的一些诬蔑不实之词最好的、最有力的回应。去年香港国安法颁布的时候,我也在这个地方讲过一句形容的话,就是“一法安香江”。今天我想再加一句话,连成个对,也是好事成双,“一法霹雳安香江,选规厘定护远航。”选举制度、选举规矩进一步修正了、理顺了,可以确保“一国两制”的“香港号”这艘航船破浪远航,香港的明天也一定会更加美好。

我就先讲这些,谢谢大家。

张勇(徐想摄)

张勇(徐想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

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刚才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同志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它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作了全面阐述,下面我对这项决定的主要内容、宪制基础和法律依据作一简要的介绍。

全国人大的决定共有9项条文,概括来说有这么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规定了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就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和增加它的职能,以此扩大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委员会使它更加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充分地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的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人数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职能除了继续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还将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

三是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四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两个附件分别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附件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事项。

此外,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还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法律,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也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这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对这个宪制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

第二,“一国两制”方针是有宗旨、有内涵的。“一国两制”方针从它提出那一天开始,就确定了它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呢?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有前提的。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基本法始终遵循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第二条原则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整体上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这三个方面概括起来说,就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机制,都是建立在这么一个宪制基础之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制度、机制及其运行,都要符合这个宪制基础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违反甚至损害了这个宪制基础,相关的制度也好,机制也好,就必须作出修改,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的这项决定也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并行使着主权者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也是或者说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我最后要强调一点,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并且要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谢谢。

陈文俊:

谢谢张勇副主任。下面欢迎各位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从去年开始,中央就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包括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这次全国人大就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又作出了决定,这会对“一国两制”的实施有什么样的影响?下一步中央又会完善哪些制度?谢谢。

张晓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从去年5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香港议题先后五次作出决定或者制定法律,包括5月28日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昨天刚刚通过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这么多的决定和立法,而且都很精准、很管用、很及时。说到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代表夏宝龙主任和港澳工作的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位代表表示我们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香港回归以来,一个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立的问题,一个是香港的政制不断发展的问题,一直是困扰香港社会的两大制度性问题。前者是加剧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不设防的状况,后者是加剧了香港社会的政治乱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解决了前一个问题;现在全国人大和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主要是解决后面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刚才说的关乎到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问题。这两大举措也可以说是珠联璧合、共同发力,必将为“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也必将开创香港发展的新局面。

至于你刚才提到的中央下一步还可能采取哪些制度改革,其实在我刚才提到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决议里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已经作了总体部署,特别提到要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可以肯定的是,所有这些制度完善都会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来推进,在某些领域,比如教育领域,确实需要注意一些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工作,这些都需要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来共同参与。谢谢。

塔斯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塔斯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塔斯社记者:

我的问题也是关于这次选举制度的改善,我想请问怎么来判断谁爱国谁不爱国,改革进行之后温和的反对派还能不能当选立法会议员?您不认为这会让香港社会的某些政治力量在立法会没有代表,从而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政治危机吗?谢谢。

张晓明:

我很乐意回答你的问题,这也确实是目前香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爱国者的标准,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经典论述。他当时就说:“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三句话仍然是今天我们判断一个人爱不爱国的基本准则。当然,小平同志在作这样的界定的时候,香港还没有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没有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香港也没有发生后来出现的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等乱象,还不可能列出太多的“负面清单”。最近夏宝龙同志在出席一个研讨会的时候表示,爱国者必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他还明确指出,“港独”分子、“揽炒派”以及那些挑战国家根本制度者不能算作爱国者。夏宝龙同志的这些看法与邓小平同志关于爱国者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他是根据香港回归之后“一国两制”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做了更具现实针对性的一些阐述。这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就是要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所以当然不能够允许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再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架构,不能允许反中乱港分子继续堂而皇之地坐在立法会的议事大厅里面,一个都嫌多!这一点也是很明确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中央强调“爱国者治港”,不是说要在香港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搞“清一色”。这里有两个政策界限:一是我们讲不爱国的人不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架构或者管治架构,不等于说他们不能在香港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只是说他们不能够参与管治。二是把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架构之外,不等于说把所有的反对派或者范围更广一点的泛民主派全部排斥在管治架构之外,因为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是不能简单划等号的,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他们将来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请塔斯社的这位朋友放心,将来香港立法会的民意代表性会更加的广泛,你在立法会里面仍然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包括批评政府的声音。所不同的是,你可能再也见不到在立法会做那种宣示的丑恶表演的议员,见不到在立法会里面肆意“拉布”甚至大打出手的议员,仅此而已。谢谢。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们知道,中国全国人大提出以“决定+修法”的方式来推进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官方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希望最迟能在什么时候完成修法?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今年9月是否还会举行立法会的换届选举呢?到时候是不是会采用新的选举制度规定?谢谢。

张勇:

谢谢你的提问。全国人大这次决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开展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工作,修改后,香港特区将会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修改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尽快修改香港本地的具体选举法律,只有这样,香港的选举活动才能依法依规顺利展开。

至于下一届立法会什么时候选,去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作出过一份决定,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现在还在运作的这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这项决定里规定了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到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开始为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香港特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修修订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和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什么时候举行下一届立法会选举。谢谢。

星岛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星岛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星岛日报记者:

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扩大特区选举委员会的权力,除了推选特首还将负责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有人质疑这是“民主的倒退”,这是否不符合基本法“循序渐进”的规定?谢谢。

邓中华(徐想摄)

邓中华(徐想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根据这次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制度架构。刚才晓明常务副主任和张勇副主任对新的选举委员会作了介绍,那就是新的选举委员会除了继续提名并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以外,还负责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这就是我们这次选委会的基本制度。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两方面:

一是选委会是由香港社会的不同界别、不同阶层的代表人士组成,他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这么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来选举产生立法会的部分议员,参与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有助于突破某个界别、某个地区、某个团体的利益局限性,补充现行制度下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代表性的不足,使立法会更好地代表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是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部分议员,使得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在选民基础上有了共同点,有利于行政和立法的顺畅沟通,有利于巩固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主导体制。从实际情况来看,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的部分议员,这样的做法原来就有,香港市民对这一做法是比较熟悉的,不能说恢复过去的做法就是“倒退”,就不是香港民主政治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循序渐进”不能理解为每一次的选举直选成分都一定要增加,只要总的方向和趋势是扩大民主,能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福祉,这样的办法就是好办法,这样的制度就是好制度。谢谢。

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中评社记者:

全国人大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个机制的建立对确保“爱国者”入闸有何重要意义?以候选人的政治立场来排除居民参选的权利,这是否与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居民的权利有所冲突?谢谢。

邓中华: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这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作出这样一个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把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之外,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把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出去,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选委会委员都是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确保香港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建立资格审查机制,根据香港基本法等有关法律、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一做法与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包括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两回事,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讲,资格审查制度是为“爱国者治港”建立制度保障,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这是香港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任由反中乱港分子占据香港特区政权架构的核心岗位,香港将会变成什么样?2019年“修例风波”的乱局绝不能在香港重演,谢谢。

香港大公文汇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大公文汇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大公文汇记者: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七条和附件二的第三条以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规定了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五步曲”程序,中央为什么还要以“决定+修法”的方式直接出手修改两个产生办法,而不是依照“五步曲”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启动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谢谢。

张勇:

谢谢您的提问。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做出来的重要决策。这项重要决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刚才张晓明同志在开场讲话里就说得很清楚了,我在这里再补充一点。这些年香港出现的乱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选举方面的制度漏洞进入政权机关,公然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二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程序方面的制度缺陷,刻意破坏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阻挠香港民主发展。我想大家也清楚,早在2007年,十几年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经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再次作出决定,进一步规定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的路线图、时间表。但是令人遗撼的是,正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基本法当中的“五步曲”程序否决了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导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目标遥遥无期,无法实现。事实表明,如果不从根本上堵塞住反中乱港分子进入政权机关的制度性漏洞,您刚才说的“五步曲”程序实际上是名存实亡,走不通的。“决定+修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上来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正本清源,确保“爱国者治港”,恢复宪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制度性基础。谢谢。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

外界关注这次选举制度改革会不会改变基本法45条、68条所规定的普选目标,能否请各位解释一下中央理解的普选是怎样的?谢谢。

张晓明:

我刚才提到,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个小切口,对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因此,这两条所确立的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不会改变。

中央政府从来都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刚才张勇副主任也讲到,2014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通过了一个“8·31”决定,这个决定是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可在行政长官实现普选之后的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但当时就是香港的反对派百般阻挠,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违背基本法第45条已经明确规定的提名机制,主张香港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提名产生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我记得,当时我在香港还专门为此和公民党当时的主席展开了一场公开论战。本来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最后没有实现,谁应该负这个责任?是谁在阻挠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挠香港实行普选?我觉得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都有数。

你刚才说到普选制度的含义或者是普选的含义,我想这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普选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的含义,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怎么安排,应该依据“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加以规定。谢谢。

 CGTN记者提问(刘健摄)

CGTN记者提问(刘健摄)

CGTN记者:

在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发言声称,谴责此举打击了香港民主的进程,对此中方有何评论?此外如果美国等西方国家因此对华对港采取所谓的制裁,中方又将作何反应?谢谢。

张晓明:

首先我要说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怎么设计、怎么完善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说三道四。据我所知,美国自身也是有非常严密的防范外国干预选举的法律规定,包括最近美国国会众议院刚刚通过了关于选举法律修改的议案,我们自然就要反问了,为什么他自己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选举法律进行修改,却对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修改如此感兴趣,如此神经质,如此横加干预,再说得多一点,很容易引发我们一个场景的联想。在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当暴徒们在街头进行打砸烧这些活动,甚至冲击立法会的时候,大家都记得,美国的政客们是一种幸灾乐祸的感觉,称赞“这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到1月6日,美国示威者冲进国会山的时候,他们很快把它定性为国内恐怖主义。这不是典型的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所以我就不明白了,也不知道,去年美国总统大选出现那么多的乱象,在1月6日发生了暴力冲击国会山事件之后,美国的政客们还有什么道德资本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指手划脚?

我们也注意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次会议上,有70个国家共同签署声明,敦促有关方面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这充分说明了霸权主义行径不得人心,至于美国经常挥舞“制裁”大棒,我觉得也早已为人所不齿,我们港澳办的同事包括夏宝龙主任,包括今天在座的邓中华主任和我本人,去年都被美国政府列入所谓的制裁名单,对此我们都深以为荣,当然对于这类制裁,我们历来奉行“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原则,我们回应的反制措施也一定会让他们长记性的!我就讲这些,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

刚才张勇副主任提到,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定具有法律依据,我想问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张勇:

谢谢您的提问。我在开场白的时候说过,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它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前面说得很清楚了。实际上无论是在香港回归前还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都作出很多份关于香港问题的重要决定。至于您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我可以补充一点内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就是基本法的两个附件,它的内容之所以没有规定在基本法的正文当中,早在几十年前香港起草基本法的时候就有过特殊考虑。这些具体的选举事项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要随时作出调整,所以由附件加以规定就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作出修改。实际上,这两个附件在2010年的时候就曾经作出过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们国家宪法也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只要全国人大给它授权,它就必须去行使,这是有明确规定的——第67条第22项。因此,这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知道回答是不是清楚,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刘健摄)

中国日报记者:

能否介绍一下全国人大此次出台决定的过程?立法过程中是否考虑了香港市民的意见?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会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是否也会听取港人对修法的意见?谢谢。

张勇:

谢谢您的提问。中央在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决定的过程当中,十分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包括一些法律专家共同成立了一个专门起草班子,反复研究,广泛调研。在这个过程当中,特别是多次征询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机关负责人,还有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在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北京、香港、澳门、深圳四地的视频研讨会,有关部门还专门去深圳连续召开了多场座谈会,直接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期间也是感谢在座的记者朋友们,香港、澳门、内地各类媒体对这个议题都作了广泛的报道,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些我们都看到了,也都认真的关注。这些也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多方面的诉求和声音。前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对决定草案又进行了反复的审议,提出了不少完善性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的授权在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继续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继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而且我相信,这方面的相关工作很快就会展开。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刘健摄)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刘健摄)

凤凰卫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的问题,为什么要在选委会当中增加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作为第五界别?中央的考虑是怎样的?谢谢。

邓中华:

大家知道,在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中,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选委会的当然委员,部分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也是选委会的委员。在新的制度中,全国人大代表继续是当然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都将成为选委会的委员。也就是说,这些全国政协委员也都是选委会的当然委员。另外,增加“全国性团体中香港成员的代表”,是考虑到这些香港人士参与全国性团体的活动,他们对国家事务有比较多的了解。总的来说,第五界别的这些人士国家意识强,由他们担任选委会委员,有利于在选委会中强化国家元素,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谢谢。

日本共同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日本共同社记者提问(刘健摄)

日本共同社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有些经济界人士担心,由于选举制度的改革,香港会失去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外资企业会从香港逃到境外,中方对此有何看法?谢谢。

张晓明: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和你、和在座的记者朋友们一起回忆几个往事。1983年9月,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正胶着的时候,英方为了达到“以主权换治权”的目的,不惜打“经济牌”向中方施压,突然对外界散布“谈判破裂、香港前途不明“这样的一些消息,引发9月24日这一天香港港币大跌、银行挤提,市民纷纷抢购日用品,香港似乎末日来临的样子,史称“黑色星期六”事件。1995年香港回归前夕,美国《财富》杂志以”香港已死“作为封面标题,预言香港回归之后不可能保持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到了去年,香港国安法颁布之后,美国《大西洋月刊》又刊登了题为“香港的终结”的文章。这似乎成为了一个规律,每到一些重要的敏感时间节点或者重大事件的时候,西方国家某些人就会更加起劲地”唱衰“香港,散布各种危言耸听的”预测“,但是事实总是令他们大跌眼镜。

你刚才讲到外国投资者对香港信心的问题。我的观察是,香港国安法出台以后,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本地的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我简单举几个数字,去年流入香港的资金额达到500亿美元,香港银行体系结余更屡创历史新高,港股IPO(首次公开招募)集资额位居世界第二。股市是香港经济的晴雨表,也是衡量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指标,今年1月港股市值突破50万亿港元的历史记录。连香港的美国商会发表的调查报告也表示,今年1月和去年8月的情况相比,企业对香港营商环境持乐观态度的比例大幅上升。

这里我还要指出一点,香港特殊的经济地位,包括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特别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制度完备、专业人才齐全、香港市场高度自由开放,以及语言方面的优势等。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中国内地持续快速发展给香港经济发展带来的动力。这样的优势是其他地方所不具备的,也是难以复制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和选举制度完善这两大举措相继出台后,香港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都会进一步改善,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会进一步稳固。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你。

陈文俊:

谢谢各位,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国新网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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