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陈霞委员:建议在女性产假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家庭生育假”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记者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霞提交了题为《构建生育支持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会发言。
陈霞指出,一个民族要保持稳定的世代更替通常需达到2.1以上的总和生育率,否则,新生人口数就不足以弥补生育妇女和其伴侣的数量,导致该地区人口数量处于下降趋势。基于人口结构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陈霞指出,虽然国家调整了人口政策,但出生人口规模并不理想。2017年全年出生人口为1723万,比2016年减少63万。2018年出生人口为1523万,2019年为1465万,比上年减少58万。平均每个育龄女性的生育数量低于1.5,总和生育率更是远低于维持代际更替所需要的2.1。人口是国家兴旺和未来发展的基础,怎样让总和生育率回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建议:
第一,制定合理的家庭生育假。
通常认为,延长女性产假能够提升生育意愿、提高生育率。在女性产假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家庭生育假”可以作为改革的参考。它包括女性的产假、男性的陪产假以及“生产”和“抚育”阶段夫妻共享的育儿假。“家庭生育假”体现了生育活动的两性特征和家庭养育责任的共同承担,消除了性别歧视。我们不仅要关注人口数量,还要关注人口质量。孩子成长最重要的是前三年,这个时期有父母的用心陪伴,才能培养出孩子健康的身心和健全的人格。
“家庭生育假”中的女性全额带薪产假,通过国家强制执行,支付全额工资,成本由男女双方用人单位、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这个阶段的假期可适当延长、增加弹性,保障育龄女性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孕育和抚养孩子。产假作为法定权利,应在法律层面将符合产假要求的覆盖人群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生育抚养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非女性个人。因此,生育假还要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产假时间在夫妻双方间的合理分配,弱化单独延长女性产假时间对其就业造成的威胁。在提高女性生育意愿的同时,还应缓解女性对生育影响其职业发展的担忧。所以,还应该推动和完善父亲的陪产假。在立法层面将陪产假界定为男性的权利,为男性使用陪产假提供法律依据,促使男性与女性共同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这对婴幼儿和父亲都将大有裨益。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的夫妻,更有可能生育二孩。家庭生育假代表了一种新的育儿模式,展现着公共政策积极的引导方向,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第二,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成本分配关系。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如果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则“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份文件表达了鼓励生育的价值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育者的各项权利。但对于许多用人单位而言,员工生育假越长,用人单位承担的成本就越高。
对于育龄女性而言,她们所面临的工作和家庭平衡问题也是她们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个的重要因素。适龄女性充分地参与工作、实现两性就业机会平等、增加和稳定家庭收入、保证孩子抚养和教育的投入、降低育儿的压力和负担、实现女性的价值和追求,都需要女性在工作—家庭生活之间达到平衡。
不把产假延长的负担全部转嫁到用人单位,才有可能减小政策调整的阻力。近年来为用人单位松绑减负的一系列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从生育成本上分担用人单位的压力也是松绑减负的手段之一。这有利于育龄男女的权益保障,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提高用人单位盈利能力。国家对用人单位的育龄男女合法生育期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尝试通过第三方进行支付,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同时保障育儿家庭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也需要认识到产假、陪产假制度对社会的重要意义。用人单位未来的发展也离不开高素质的劳动力。帮助员工协调工作—家庭冲突,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利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员工具体情况,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安排,既使员工参与育儿,又能兼顾工作。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友好政策能够增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也能增强其自身的“软实力”。
第三,社会分担生养成本。
低生育率反映出一系列社会现实:城市房价高企,年轻人负担较高;“996”“白加黑”让部分年轻人工作压力太大;女性产后再就业存在困难,影响了其职业发展;儿童的营养、医疗、心理、入托、上学、就业、子女的生养成本都迅速增高,对每个家庭形成了持续的经济压力。出于降低生育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会减少聘用女性;而为了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女性会少生、晚婚晚育甚至不婚不育。从维护公共利益着想,政府应当在生育成本分担方面积极作为,从国家层面进行调节。
生育并不仅仅是个人或者家庭的事情,也是在为社会的劳动力储备做贡献。怀孕生子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养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工业化、全球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培育一个高素质劳动力的花费自然也非常高,没有哪个单一的主体能够承担起培养孩子的高额成本。
我们需要普及女性生育对社会的重要性,改变生育家庭化的观念。政府要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尽量做到平衡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庭之间的成本分配关系。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要承担一部分生育成本。政府应弥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家庭休生育假带来的损失,减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生育成本分担上的矛盾,通过现金补贴、补助、税收优惠、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补贴投入、增加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差异化个税抵扣、租房和购房补贴等系统性配套补贴政策;更多地承担养育和教育子女的支出,加大财政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加强公立的服务设施建设与配给,建立从怀孕到18岁或学历教育结束的全面鼓励生育体系,考虑包括孕期保健补助、住院分娩补助、婴幼儿托管机构补贴、托育津贴、教育津贴、家庭个税抵扣的补贴政策,对不符合缴纳个税标准的低收入人群实行直接经济补贴,提供0—3岁及3—6岁儿童的基础义务服务、延长9年义务教育至12年或15年,等等。总之,政府需要在教育、医疗、托幼服务、职场友好环境、发放生育津贴、减免税收等诸多领域多管齐下,通过引入多样化的成本分担形式,推动生育成本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力量支持家庭生育,将财政收入中的相当比例用于对家庭福利的支出,举全社会之力,共同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自然增长。
第四,重视育龄人群生育能力的保护。
做好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促进生育力的储备和维护;加强生育的技术支持,利用成熟的辅助生殖技术满足群众生育需求和大龄孕产妇的生育安全;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有生育困难的家庭。
构建生育支持体系是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通过构建综合、系统、长远、战略性的支持体系,为生育制度的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