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 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日期:03-06
海南省自由贸易港海关税务局海口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3月5日讯(记者高潮)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关总署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于3月4日予以发布并施行。

《办法(试行)》指出,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通知》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办法(试行)》要求,“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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