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丨以国法护卫英烈之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3月1日消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社会影响恶劣。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为捍卫英烈形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国家捍卫英烈的坚定意志。检察机关对仇某明批准逮捕,于法有据。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英烈是国家和民族的脊梁,承载着跨越时空的精神力量。没有先烈们舍小家顾大家、抛头颅、洒热血的英勇奋斗、牺牲奉献,就不可能有我们现在的美好幸福生活。一直以来,从各种形式纪念英烈、表彰先进、慰问英模,到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尊崇英雄、褒奖英模已成为一项国家大事。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庄严宣告:“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为全社会注入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强劲正能量。
然而,有的人打着“还原历史”“寻找真相”“重新评价”等幌子,歪曲、否定历史,诬蔑、诋毁英模人物。从“质疑”黄继光,到制造谣言丑化刘胡兰和“狼牙山五壮士”,一些人把否定历史当时髦,以解构崇高为能事,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这些人数典忘祖,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先烈,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鉴于此,将英烈的名誉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大幅提高对诸如仇某明等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的违法成本势在必行。同时,刑罚威慑所形成的警示“涟漪效应”,能使更多的人自觉地不踩踏红线,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烈名誉的浓厚氛围。
网络世界,追求自由、张扬个性、崇尚多元无可厚非,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个性是有底线的个性,任由历史虚无主义不断消解和侵蚀历史和主流文化,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拿英雄开涮、拿历史说笑,将恶俗当噱头,以追逐点击率与利益为重,这是缺乏基本的历史常识和人文情怀的体现,亵渎了英雄、玷污了经典,为世人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是对英烈负责,对国家的价值观负责,更是对民族的未来负责。
诋毁英烈,已涉嫌犯罪。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对仇某明批准逮捕,依法惩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犯罪行为,用法律之盾保护英烈精神,告慰英烈泉下之灵。(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