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华日报
3月1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既是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改革试点任务的贯彻落实,也是对自贸试验区下一步改革探索的总体制度设计,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9章73条,对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服务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等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和全面规范。
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为保护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明确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改革创新失误,免于追究创新主体责任,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法治保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自贸试验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引进和发展新兴产业、业态、技术、模式留足空间。《条例》还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自贸试验区因改革创新需要,可以依法提请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规定。
打造“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是国家对江苏自贸试验区的独特要求。江苏是制造业大省,实体经济是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条例》专设第五章“实体经济创新发展”,聚焦“三链协同”,打造创新链、提升产业链、实现价值链。通过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壮大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领军型企业,集聚先进技术、高端人才、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等国内外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财税、科技、人才、土地等各类政策支撑,实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的发展目标。
《条例》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一流、国际公认”要求,力争在开放型经济先行发展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在投资开放方面,明确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鼓励设立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推动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制,探索设立境外招商机构,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区内商事登记便利化,明确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探索行业综合准营制度,放宽商事主体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在贸易便利方面,明确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发展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发展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优化海关贸易监管和许可要求,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探索开展高端制造全产业链保税模式改革,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模式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为充分体现江苏自贸试验区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特点,《条例》专设第七章“服务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突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沿线重点国家(地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建设和沿线重点港口监管合作,支持在中欧班列关键物流节点建设保税监管场所。长江经济带发展方面,突出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融合发展,加强沿线口岸互联互通。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方面,突出产业协作联动和统筹发展,共同推动形成改革试点经验,加强重要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放大自贸试验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总体方案》明确的113项改革试点任务94%已落地,省市联动建立企业需求清单、集成创新清单、复制推广清单,形成“1+3”动态清单体系;探索实施全国或全省首创改革举措60余项,形成115项制度创新成果,其中3项在全国复制推广,第一批经验案例在省内复制推广;赋予片区273项省级管理事项,出台配套政策文件110余份,形成以省“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为总领、3个设区市支持政策为主干、省相关部门专项政策为支撑的“1+3+N”政策体系。截至2020年底,江苏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共新增市场主体4.1万余家,签约落地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100多个,总投资超2000亿元;集聚高新技术企业近3000家,占全省约9%。2020年,3个片区实际使用外资22.9亿美元,占全省9.7%;进出口总额5630.5亿元,占全省12.7%。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严格实施。下一步,省商务厅(自贸办)作为统筹协调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的责任单位,将组织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