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调解员偏袒一方、索要财物将追究法律责任

日期:02-27
上海

原标题:上海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调解员偏袒一方、索要财物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调解员偏袒一方、索要财物将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通过“智慧调解”系统,本市非诉争议解决中心共接收案件8.8万件,其中,法院委派委托案件7.5万件,当事人在线申请调解1.3万件,启动调解5.4万件,调解成功3.7万件,成功率68.9%,基本实现“调解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纠纷解决成本低、协议反悔率低”。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等为基本原则,以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目标,加强党委领导,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法院和检察院职责、社会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平台和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调解大体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调解以及民间调解等多种类型。其中,人民调解的发展历史最悠久,工作网络最健全,据悉,本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500家,人民调解员1.8万人,年均调解民间纠纷33万件以上。全市共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调解组织138家。《条例》对近年来本市“大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固化,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基本规范,并重点对社会调解组织发展、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费用等作出规定,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真正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条例》规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规定了调解员惩戒机制。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恐吓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作为与调解、诉讼等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专业权威、程序简便、灵活高效、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近年来,本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不断完善仲裁体制机制,制定实施了全国首份省级仲裁改革实施意见,《条例》对吸引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推进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对外开放与合作、提升仲裁服务能力等作出规定。

《条例》对行政裁决的相关制度设计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程序、救济等。此外,为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对本市探索建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予以固化,对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警调对接、仲裁调解、复议和解与调解、行政争议多元调解、诉调对接以及公益诉讼、检调对接等分别作出规定。

据悉,本市公安司法“110”联动处置非警务警情纠纷19.9万件,化解成功12万件,成功率61%。《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110”热线接警的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条例》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心理疏导等防范机制,并依托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和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同时,《条例》还对发挥公证机构、司法所作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经费保障,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等保障性制度作出规定。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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