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美术馆公众号发布辞退员工细节,被判删除文章并赔偿1万元

日期:02-24

原标题:北京某美术馆公众号发布辞退员工细节,被判删除文章并赔偿1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北京某美术馆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公布了辞退张女士的相关细节并作出“道德评价”,张女士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将该馆诉至法院。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美术馆删除涉案文章,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涉案公众号文章。网页截图

涉案公众号文章。网页截图

北京某美术馆发布辞退员工细节被诉

据法院介绍,2018年12月3日,张女士与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2020年2月21日,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同年3月5日,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3月13日,张女士发现,北京某美术馆(与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并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道德评价。

张女士认为,此举已超越了“在企业内部进行廉洁警示”的合理范围,具有明显的恶意,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亦对其再就业造成了重大的障碍,使她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张女士提到,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尚需依法认定,在法律结论作出之前,被告便站在“辞退合法”的角度,擅自将事件定性,没有法律依据亦缺乏正当性。

故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美术馆删除相关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020元。

北京某美术馆辩称,涉案公众号虽由其设立,但实际是由集团的内审内控部运营,公众号的文章发布不需要美术馆另行审核。

涉案文章系集团对作为零售部门总监的张女士作出违纪事实认定结论和辞退处理决定的通报,属于行使管理权限的行为,文章内容是对张女士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相关情况的客观描述,没有任何严重失实之处,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字眼,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月24日,宣判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2月24日,宣判现场。朝阳法院供图

法院:涉案文章确有造成名誉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性的自媒体,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阅读了涉案文章的微信用户可以将文章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微信好友,存在信息扩散以及更多人员看到该文章的可能。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截至2月24日19时,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385,“在看”数量为9。

涉案文章中载明“经审计发现,某集团零售部门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由其直系亲属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引进成为零售部供应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触犯集团廉正工作红线”。

法院认为,上述评价对张女士而言,应属重大负面评价,该评价的作出可能直接影响原告的职业生涯。“违背职业道德”系针对自然人品德的定性,不论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否完全真实,将此不具备客观判断标准的评价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确有造成张女士名誉被损害的后果。

另据北京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裁决书,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均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还提到,北京某美术馆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设立者,应对该公众号负有相应的管理与监督义务,其所述的集团内部如何对公众号的运营进行分工,并不影响北京某美术馆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2月24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美术馆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涉案文章,并刊登声明,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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