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护林防火!山西平定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批火灾肇事违法犯罪嫌疑人
据阳泉平定公安微信公众号今日(2月24日)发布消息,当前,山西平定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平定县公安局积极应对护林防火高发势头,集中警力,连续查处多起火灾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案情通报
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平定县公安局连续查处多起火灾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2月20日,平定县张庄镇范家掌村村民许某平(女,51岁)因放火引发火灾,造成森林资源重大财产损失,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月20日,平定县巨城镇北庄头村村民邵某长(男,74岁)在地里焚烧秸秆时,过失引起山火,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2日。
2月22日,平定县东回镇东回村村民朱某平(男,58岁)在地里焚烧秸秆时,过失引起山火,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
2月23日,平定县张庄镇贾家掌村村民穆某祥(男,59岁)在地里焚烧秸秆时,过失引起山火,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平定县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全面禁止烧荒开垦、焚香祭祀、野炊和燃放花炮等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封山禁火令》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全面禁止野外非法用火
入春以来,山西省降雨稀少,气温陡升,火险等级明显提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高发频发态势,确保森林草原安全和林区大局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严禁农事非法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荒开垦等行为。
(二)严禁祭祀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地、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严禁生产违规用火行为。在林区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经营活动中,没有制定防火预案和相应处置措施的行为。
(四)严禁野外生活用火行为。在林区、保护区、旅游景区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
(五)严禁故意纵火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封山禁火令》等法律法规从重给予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将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精准打击非法用火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违规用火线索,公安机关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山西对晋中、阳泉、晋城三市森林火灾进行督办
2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山西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晋中、阳泉、晋城三市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督办。2月19日以来,山西晋中市昔阳县、左权县,阳泉市平定县,晋城市陵川县、泽州县相继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就近期发生的森林火灾,山西省要求查明起火原因、依法处置违法用火行为、倒查防火工作漏洞,并责成山西省森防办对发生火灾的市进行督办。
目前,山西省已全面进入春季防火期,春耕生产、农事用火、生活用火等将明显增加,山西省森防办要求各市强化火源管控,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火情、报扑同步、及时科学处置,对突发的森林火情,要精准研判、科学扑救,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事故,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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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总台央视记者宋云屹)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