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回家看看”入法已近十年实施情况如何?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据了解,此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请问有什么特别的考虑?
答: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良好家教家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之为人的重要道德品行。
但是,近年来,社会节奏加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大,加上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中华传统孝道文化,增强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和亲情的重视,增进对于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和关爱。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实现有法必依。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继承纠纷中侧重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理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等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要使上述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践行司法为民。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老年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智慧和力量,国家、社会有责任保障其安度晚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能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二、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已近十年。请问该条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赡养老人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答:正如您所说的,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常回家看看”。该条回应了老年人关切,得到社会一致肯定和赞同。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因涉及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难度远比给付金钱案件大得多,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加大心理疏导力度,通过家事调查、家事调解等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次,选取了一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考虑到赡养纠纷仍然是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主流,因此,除了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案例外,我们还选取了一件检察院支持老年人起诉的案件。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不只是“家务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因为身体、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原因,不敢或者不能独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介入和支持。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能够在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一对年轻夫妻需要赡养4个老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家庭赡养负担过重。近年来,社会机构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形式开始进入广大民众视野,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相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答:目前看,不论是基于我国传统习俗还是现实国情,老年人养老仍以居家为基础。但是,因人口政策影响,目前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也是现实情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通俗地称为“以房养老”。应当说,“以房养老”模式给“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
现阶段,除居家养老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也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身体、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对养老机构课以相应的注意义务。
我们这次也选取了一个因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照管义务,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不仅提醒各位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也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