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人黄金被扣26年:“公安部责令返还”捍卫了程序正义|新京报专栏
此次复议决定做出如此详细的分析评判,显示出公安部清晰的执法用法态度,这为各级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树立了范本。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新京报网。
文|金泽刚
此前就曾受到舆论关注的商人黄金被扣26年一案,有了重大进展。2月18日,公安部正式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60日内向商人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
复盘此事,历时漫长:1994年,马光辉在途经青海西宁准备联系银行出售一批黄金时,被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人员抓获。6个月后,尽管马光辉人被放了出来,但其黄金却被扣押一直未予归还。
在多次讨要未果后,马光辉于2016年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可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决定。后在公安部责令下,青海省公安厅于2020年11月25日仍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此次公安部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正是针对其不予赔偿决定作出的。
这是一起因公安机关扣押当事人财物引起的国家赔偿案。扣押财物的合法性,自然是必须考量的前提。
根据公安部复议决定书,1994年青海公安机关认为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将其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始终未能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也就是说,当时执法机关未定当事人马光辉违何法、犯何罪,却扣押了他的财物(即违法犯罪的后果),因此,马光辉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具有合法的基础。
针对青海公安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理由,公安部的复议决定一一作出了回复。整个回复充满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蕴含。
首先,关于马光辉的赔偿申请是否已过请求时效的问题,复议决定认为,马光辉的黄金被扣虽然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但马光辉的黄金属于被持续扣押的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赔偿义务机关的扣押行为自案发时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经过依法确认后,当然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实际上,除了扣押黄金,对于马光辉的行为,当时执法机关一直没有给出是否违法犯罪的结论,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这与黄金一直被扣押的继续状态也是保持一致的。
▲公安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书》(部分)。
可以说,两年的时效还没有起算,即马光辉的申请并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再看执法机关没收黄金是否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虽然1994年当地公安部门对马光辉本人采取的,是收容审查的行政处罚措施(劳教的前身,早已被废除),但马光辉是因涉嫌倒卖黄金被抓获,案件应当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且当地公安机关后来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刑事侦查措施,在排除嫌疑后,解除了收容审查,但未予退还扣押的黄金。
进一步说,2003年2月,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收购黄金等行为的行政许可限制,马光辉在国内携带、买卖黄金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可能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中,对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因此,马光辉有理由申请刑事赔偿。
在赔偿数额方面,尽管马光辉主张的7800余克黄金缺乏必要证据,但这不是不予赔偿的理由。实际上,执法机关也承认了早年对马光辉所带黄金进行了扣押,只是在数额上有待考证。
对于这点,《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就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因此,此次公安部居中酌定5183.496克的做法合理合法。
有错必纠,该案固然属于陈案,但公平正义不该因此褪色。既然此事中扣押黄金和不予赔偿都有违程序正当性,那就该及时纠正。
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此次复议决定做出如此详细的分析评判,显示出公安部清晰的执法用法态度,为各级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树立了榜样。
回头看,此案的确暴露了以往某些地方执法部门对程序正义的不够重视。公安部复议这起陈年旧案,也是一堂特别意义的法治教育课,其意义非同一般。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